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陈某某、邹某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南丰县检察院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陈某某、邹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9月份左右,陈某某使用“飞机”软件,以1角/条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一手粉商 盘口数据”的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两万条(每一条都有电话号码和姓名),并使用“比特派”软件向对方支付了360个虚拟“u币”(价值2000元)。

之后陈某某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使用上述个人信息,并向这些微信好友推销男性保健品,共获利2000元。后陈某某将上述两万条公民信息和剩余的保健品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邹某。邹某使用上述公民信息添加微信号推广“捕鱼游戏”和男性保健品,共获利6000元。

陈某某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两万条,并使用这些公民信息添加微信好友推销男性保健品,以此获利2000元;邹某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两万条,并使用这些公民信息添加微信号推广“捕鱼游戏”和男性保健品,以此获利6000元。

陈某某、邹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我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接收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线索后,对该案立案审查。考虑到两名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主动退赃,经我院与两位当事人沟通,要求他们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之后我院对该案进行跟进监督,陈某某、邹某两人已在江西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买卖100万条公民信息判多久(购买2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能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手机、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南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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