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巴马曾经在芝加哥大学担任过高级讲师(Senior Lecturer),因此,他也被人称为“奥巴马教授”,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美国教授级别?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美国教授级别(美国教授)

美国教授级别

奥巴马曾经在芝加哥大学担任过高级讲师(Senior Lecturer),因此,他也被人称为“奥巴马教授”。

在美国高校中,我们可以听到或者看到人们称呼所有教师都为“X教授”,并不是说美国高校中教授众多,而是“教授”一词可以泛指所有类型高校中的教师。那么,美国正式的教授职称评定是怎样的?

教授的队伍分终身与非终身

美国正式的教授职称序列分为三个层次: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与正教授(full Professor)。

在上述序列中,一般来说,只有到了副教授的时候,才能进入到“终身教职”的行列。

在美国,除了 “正式的”序列之外,还有特殊的职称序列,如“荣誉退休教授”(Professor Emeritus)、“杰出教授”(Distinguished Professor)、“校聘教授”(University Professor)、“讲席教授”(Named/Endowed Chair)等。这些都是更为高级、仅只授予在学术界作出了杰出贡献的少数顶尖学者的职称。这些“特殊序列”,同样属于“终身教职”的序列。

在美国,还有一些“非终身教职”的序列,如“讲师”(Lecturer/Instructor)、“访问教授”或者“访问讲师”、“兼职教授”(Adjunct Professor)、“研究教授”(Research Professor)、“名誉教授”(Honorary Professor)等。

晋升为教授的路有多远

在四年制的大学中,绝大多数的人都有博士学位或者相关领域的最高学位。但一般社区学院(community colleges)教授只需要有硕士学位。在获得了博士学位或者相关领域最高学位之后,人们都会寻找“助理教授”的职位。而“助理教授”基本上属于试用职位,时间大致是3~7年。等到试用期满,这位“助理教授”要么申请“副教授”,要么就另谋高就,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升即走”。

要想晋升为“副教授”,各高校的要求不尽相同,但大体上不外乎几种,学术上要出版一本以上的专著,发表诸多的学术文章,获得大笔的外部研究项目资助基金,圆满完成教学任务,还要有服务工作——要为所在的系部作出贡献。

“教授”是职称的最高级别,在各个高校基本上属于“终身教职”(营利性高校例外)序列。它要求申请者要在学术、教学与服务上,作出比副教授更加出色的成绩,并且在学术界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虽然“教授”是最高级别,但如果一个人在当上教授之后还想往上走的话应该怎么办?有两条路可选:第一,做行政,比如当系主任,做院长,或者当教务长等;第二,要么获赠荣誉头衔,要么去做讲席教授。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获得教授的中值年龄(median age)为55岁。据有材料介绍说,“很少有人”能够在40岁之前获得教授职位。换句话说,在美国,要想评上教授,其实很困难。

透明公正的职称评定

美国高校的职称评定有三个特点:

第一,政策、原则、规则以及具体步骤全部公开透明。所有有关职称评审的具体要求全部都放在网上,或者出版手册,方便大家查阅和参照执行。所有申报者都可以根据这些规则来行事。正因为如此,很多人会在网上发表一些如何才能晋升教授的小贴士或者畅谈晋升之路的文章。

第二,原则性的规则有很强的操作性,几乎每一条规则都会有相应的具体操作步骤与措施。比如,院长或者系主任一般都是职称晋升委员会的负责人,那么,如果他们是晋升者时,应该如何操作;或者申请者与其关系密切时,又该如何回避,这些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于教授委员会或者外聘评审委员的投票结果与报告,应该如何保密,也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三,美国高校在职称评审中对一位申请者是否达到相应学科的教授资格的认定,重在教授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准的认定,比如在科研方面,数量自然是重要的,但更加看重是否做出了有分量的学术以及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表面上看似“随意”,实际上更加考验评审委员的学术水准与道德自律。

中国高校借鉴的难点

中国高校在学习中最大的困难在于,中国是个人情社会,而我们的制度不健全,或者健全了无法实施,这就往往会导致出现如下的情况:

一方面,在评审时,由于人情的因素作祟、评价体系存在问题、职称评审的制度存在问题、名额的限制等因素,都会导致出现对申请者不公的现象与事实。而从目前的情况看,申请者一旦失败,通过正常途径申诉而推翻已定结论的微乎其微。且除此之外,似乎再也没有其他更加公正的渠道可以去反映并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一旦申请者采取了一些极端的措施或者有极端的言行,仅凭现有的高校制度或者国家的相关法律,是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有所约束或者事后提出控告的,因此,评审委员就难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常见的情况是,即便后者受到了伤害,无论是名誉的还是人身的,最后的结果大都会不了了之。而正是这样的结果,导致申请者与评审者双方的矛盾无处真正解决,也就导致上述的事情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