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朋友们注意!“新八级工”制度来啦!我国正在为技能人才探索建立“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即由低到高,在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的基础上,再增设首席技师。
赶紧来了解相关政策详情以及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
关于“五级工”考核体系
上世纪50年代,我国“八级工”收入可观,受到社会普遍尊重。
“八级工”是一种工资等级制度。当时,工人的技能等级同薪酬水平挂钩,按照生产劳动的复杂程度和技术的熟练程度,“八级工”制度将工人的工资分成八个等级。其中最高等级的八级工,工资待遇较高,也有着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
为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技能水平,我国随后在高级技工中先后设置了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1990年,原劳动部实施《工人考核条例》,标志着我国基本形成了工人考核制度,确立了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5个等级的技术工人考核体系,为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和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五级工”的体系设置不足慢慢凸显:在现实中,有的技能工人30岁、40岁已经是高级技师,其职业发展不能得到进一步提升,往上发展就要捅破这个“天花板”。
探索建立“新八级工”制度
技术工人的职业发展评价以前是五级,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2021年下半年,人社部在全国推广了企业新型学徒制,就是在初级工之前更早地切入到技能培训开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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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人社部还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特级技师是在原有的技术工人职业发展五个评价等级之上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目前,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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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正在为技能人才探索建立“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即由低到高,在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的基础上,再增设首席技师。
一般来说,首席技师是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打破技能工人成长“天花板”
建立完整、成熟、稳定的职业发展通道,是各行各业提高职业吸引力的关键。
如今,建立新时代的“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以职业技能等级为依据确定待遇水平、提供激励保障,将使技能人才待遇得到持续改善,可以吸引更多劳动者学技能、当工人,有效破解劳动者不愿当工人的难题。
“新八级”制度,有助于打破技能工人成长的“天花板”,为技能人才构建一个更为畅通的发展通道。
浙江省“新八级”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向上滑动阅览全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广大劳动者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以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为目标,大力推进“浙派师傅”“浙派技师”“浙派管家”三大技能人才队伍品牌建设,建立完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成长通道,增强其荣誉感获得感,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由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学徒工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以下简称“新八级”),建立完善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新八级”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支持企业按规定广泛开展定级考评和直接认定,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才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人人学技能、持续学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涌现一大批高技能领军人才、浙派工匠、能工巧匠,高端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引领集聚效应不断扩展,引导更多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钻研技能、执着专注,实现岗位成才、技能致富。
三、试点范围
聚焦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现代物流、绿色石化、新能源汽车、现代中药、新材料等现代产业“十四五”重大建设领域,选择具有行业代表性,拥有核心竞争力,处于国内外技术技能领域前沿,能引领产业技术发展,技能人才 培养工作基础扎实的制造业企业先行试点。根据企业自愿申报和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确定首批试点企业15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首批试点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技术情况选择与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职业(工种),重点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评聘试点工作。后续试点企业根据各企业自愿申报和各市推荐情况,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择优分批遴选。已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申请开展高级技师及以下的定级考评和直接认定试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
四、试点举措
(一)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根据职业(工种)特点,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在高级技师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前增设学徒工,形成由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学徒工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二)完善“新八级”评价标准。根据浙江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扎实推进制造强省建设、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部署要求,结合各职业(工种)特点,建立健全由职业标准、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国内外可比的职业标准体系。以“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具体见附件2)为依据,完善职业技能评价标准体系,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注重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培育,遵循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的“新八级”评价标准。企业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生产经营特点,按照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开发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自主确定和细化“新八级”评价标准,原则上可以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进行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适当调整,按《浙江省职业技能标准开发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2〕26号)规定报备后实施。
(三)鼓励企业自主开展评价。鼓励企业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期,广泛开展定级考评,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技能培训、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职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企业可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相结合。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被派遣劳动者可在用工单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探索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企业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审方式可综合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综合评议、业绩量化考核等形式进行。
(五)突出岗位条件和业绩贡献。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是一线在岗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必须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具备高超的解决生产一线技术难题业务水平或带徒传技成果显著,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在生产、工作领域得到一致公认,并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特级技师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或具有与申报职业(工种)贯通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且仍在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的技术技能领域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优先考虑:
(1)全国技术能手,或“浙江杰出工匠”称号获得者,或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
(2)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头人,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
(3)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杰出技能人才”;
(4)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5)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突出贡献,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6)世界技能大赛奖牌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金牌(第一名)获得者;
(7)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突出贡献,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金牌(第一名)获得者的教练。
2.首席技师
在技术技能领域、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有重大贡献,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突出贡献,本地区、本行业公认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要求特级技师评聘满3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首席技师: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或“浙江大工匠”称号获得者;
(2)在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六)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企业应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并应根据实际,吸纳其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标技术评审工作。
引导企业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专项特殊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对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薪酬待遇,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五、工作程序
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认定考核由企业按照技能等级认定的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特级技师评聘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对评审标准、程序、办法和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企业按照制定方案、组织评审、公示核准、证书核发、任职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首席技师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采取基层推荐、地方或行业评审、公示核准、证书核发、用人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试点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方案,明确评审职业(工种)范围、评价标准、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组织形式、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面向全体职工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隶属关系经县(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省部属企业直接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组织评审。试点企业根据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审工作方案审核申报人员材料确定参评人选,对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隶属关系经县(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参评人选的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等情况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列入评审名单。试点企业按照工作方案成立评审小组(一般至少由5名成员组成),组织实施评审,并设置内督小组,对评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过程进行督导,首席技师评审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督导。
(三)公示核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审结果按隶属关系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浙江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准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
(四)证书核发。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试点企业颁发。首席技师证书由试点企业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章形式颁发。证书样式和编码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确定(具体见附件3)。试点企业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上传数据信息,通过审核并符合要求的证书信息纳入浙江省、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五)任职聘用。试点企业应与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并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实施和质量监督。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荐本地区优秀企业,重点指导试点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试点企业进行指导、督导。
(二)确保工作质量。各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评审,稳妥开展、稳慎推进,自觉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监督,确保评审工作质量。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评聘,不是职业技能等级的普遍晋升,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要在工程技术领域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首席技师原则上要在特级技师评聘的基础上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督查试点企业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制度的情况,确保工作流程准确、规范、到位,评价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宣传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提高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认可度,挖掘优秀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学技能、有技能、长技能、比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总结评估推广。试点工作有效期为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试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动态调整、发布“新八级”制度试点机构名单。同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推广成功经验,扩大试点工作范围,逐步探索在行业组织、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中推行“新八级”制度。
“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
(岗位)基本要求
序号 |
级别名称 |
基本要求 |
实施机构 |
1 |
学徒工 |
能够基本完成本职业某一方面的主要工作。 |
用人单位 |
2 |
初级工 |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
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 |
3 |
中级工 |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 |
4 |
高级工 |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工。 | |
5 |
技师 |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 |
6 |
高级技师 |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够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 |
7 |
特级技师 |
在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精通本职业及相关职业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 |
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 单位实施 |
8 |
首席技师 |
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具有公认的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地方或行业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 |
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
浙江省首批
“新八级”制度试点企业名单
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证书参考样式
注:上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和编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证书编码第16位为大写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其中“X”表示“学徒工”,“T”表示“特级技师”,“S”表示“首席技师”,“5、4、3、2、1”分别表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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