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姜宇涵
行内有句话是:“小印章,大乾坤。”虽然很多人都意识到公司盖章行为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与印章相关的纠纷却依旧如故。实践中存在大量“真人假章”、“假人真章”以及“印章混用”的现象。可谓是,小小印章,处处是坑!本文将结合实践,谈谈印章引发的常见纠纷形式及法律风险。
一、常见纠纷:印章混用
(一)纠纷形式
要了解印章混用的产生原因,首先要了解公司印章分类以及用途。一般来说,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
1、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需要加盖。
2、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
3、合同专用章: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
5、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二)法律风险
示例: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否则一般认定为有效。如前所述,公章种类很多,原则上,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要相匹配。但并非绝对,实务中仍需要考虑交易习惯,尽可能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故在匹配度的认定上,还要根据通常的交易观念从宽予以认定。
例如,示例中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虽然并非合同专用章,但加盖的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似亦在情理之中,同时这是该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由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负有审查合同用章真实与否的义务,因此用章混乱的法律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而不能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如该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即应认定公司承认合同的效力。
二、常见纠纷:真人假章
(一)纠纷形式
真人假章,一般是指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加盖假公章。
(二)法律风险
示例: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再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分析:公司日常印章管理中,存在一种错误的思想,认为只要能够证明合同上盖的章是假的,公司就可以对合同不认账。但事实并非如此,此类情况下,主流观点是“认人不认章”。也就是说: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使加盖的假公章,也应当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重点在于分析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例如,法定代表人盖假章的情况。《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只要是法定代表人加盖公章的,或者在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真实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代表法人意志,印章真伪不影响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三、常见纠纷:假人真章
(一)纠纷形式
假人真章,一般是指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加盖真公章。
(二)法律风险
示例:公司印章被盗后,第三方使用该印章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分析:如果因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印章被盗加盖在合同上造成损失,如果公司存在明显的过错,且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公司印章丢失或被盗应当及时报案,并通知交易伙伴,登报公示说明印章被盗情况并声明作废。
四、结语
小小印章,暗藏乾坤,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的象征。无论是公司,还是交易相对人,都应该对印章予以重视。对于公司来说,应当遵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内部印章管理,做到专章专用。对于交易相对人来说,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注意做好尽职调查,从“人”“章”“事”等角度核实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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