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取得了瞩目成就建设生态文明,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多重要素共同发挥作用,其中,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功不可没,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阻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阻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视阈下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研究)

阻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取得了瞩目成就。建设生态文明,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多重要素共同发挥作用,其中,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功不可没。

处理好人的多种需求之间的关系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键。人的需要是不断更新的、更替的、多样的、并存的。诚如,无论是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的更高要求,还是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都是人的需要的具体表达。然而,多种并存的需要之间又相互制约。比如,人们渴望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物质生活的满足,也渴望蓝天白云、绿水青山,但是,在GDP与EQI的共同实现上,往往又会产生“要环保还是要发展”“要生态还是要经济”的困惑,而这种困惑似乎是当前困扰地方发展,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命题。实质上,产生这个困惑的关键不是两者取其一的问题,而是哪个需求具有优先性的问题。

对需求及价值的优先性判断,不能以个人的主观意志来确定,而要站在人民甚至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审视。当前,无论基于对国际形势的判断,还是从改变国内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状的目的出发,顶层设计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我国当前以及未来发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选择,无疑是最有利于满足人民需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但在实践中,不同个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受知识层次、认识水平、考核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践行生态优先理念时会产生偏差。如在推动经济发展与实现环境保护之间所产生的冲突如前所述发展取向的困惑表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实现仍然会受到一定阻力,从而又会形成顶层设计的实践困境。尽管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环保科技的不断成熟、生态经济的不断推广,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融合性将逐步加强,但是当前所面临的困境必须被正视,去解决,而不是自欺欺人地说“把一切都交给时间”。

生态文明法治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推动器。在并存的各种需要中,哪种需要具有优先性是解题的关键,这归根结底来讲是一种价值判断。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质上就是要从理念更新、顶层设计、制度建设、能力提升等各个层面,将人对于良好生态环境、高水平的物质文化生活等需求以及生态环境需求与其他需求之间的关系进行定位、梳理、设计和调整,使人在具体的生产生活中从被动地接受“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到最终将之作为自觉秉持的原则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生态文明法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以法律规范作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的制度载体,以国家强制力为根本保障,通过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监督、法的遵守等各个环节践行这一理念和价值,从而推动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尽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型。

因此,从需要理论出发,生态文明法治既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人的需求冲突时的重要方法和路径,是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宝。

在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中,生态环境法治始终占据着一席之地,十八大之后,更是不断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为引领和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生态文明法治现状应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及守法等各个层面展开。

“十三五”以来,根据时代需求,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多次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13部法律规范,国务院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完成制修订,目前,以宪法为统帅,以《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主干,以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为配套的生态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有关行政执法的一系列制度以及有关环境执法的专项制度改革在不断深化并且取得了瞩目成绩。例如,随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确立、发展并被写入法律当中,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一系列制度的落地践行不仅提高了公民、组织的环保意识,更使得“企业造成污染、周边群众受害、最后政府买单”的怪象受到遏制,国家和人民的合法利益得以维护。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由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法治监督体系,且在规范权力、维护权利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法治监督不是执法行为,而是通过发现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社会层面存在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等不法现象,依法依规督促、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的手段。

法的实现,需要法的运行的内外部环境相协调,生态文明法治的实现也不例外。法运行的外部环境就是指对立法、执法、司法、法的监督起到推动和保障作用的要素组合,如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队伍保障、硬件资金保障等等。如,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不断拓展升级,生态环境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现“一网通办”,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就是要坚持将生态文明理念贯穿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这也是国家领导人法治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一方面要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规范权力运用,要求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不能权力滥用,也不能不作为,怠政懒政。另一方面要强调全民守法,即一是要求社会主体,也就是平等的权利主体,要善于运用环境权,保障个人、社会及国家的环境利益,并且通过权力运用监督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办事;二是体现权力对环境权利的保护,强化权力对违反环境保护义务的教育和惩戒作用。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生态文明立法应符合我国国情,立法机关要在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所面临的诸多矛盾和挑战具有正确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克服盲从和保守。立法要进一步体现自然环境发展规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要以问题为导向,有利于引导和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尤其要围绕解决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问题展开立法。比如,有关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相关立法,以及生态环境立法法典化的问题。此外,还应与国际立法、国际惯例等相协调。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生态文明法治,实施是关键。当前,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环境资源约束加剧、环境容量接近上限等问题既表明了严格执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必要性和艰巨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要在常态化治理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加强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力度,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做到严格规范文明公正。二是要加强综合执法,进一步打通部门间、地域间壁垒,理顺协作机制。三是各级政府要注重对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理念的考核,要加强考核机制的科学性、客观性,以此引导、规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建成监督主体权责一致、监督事项有机衔接、监督结果有效运用的国家监督体系,是构建严密的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的基本要求。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重要作用,主要是要加强人大监督,通过询问等制度的运用严格把好各级人民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关;要加强司法监督,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检察院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监督作用;要强调事前监督,增强预防和化解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风险的能力。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以检察机关为主,由社会组织提起的占比微乎其微,因此,应加大环境司法宣传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建立广泛有序参与的监督体系,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要坚持国家的领导,心怀“国之大者”。所谓国之大者,包括了中央根据国家发展现状做出的安排部署,国家最重要的利益,人民的福祉。所以,健全生态法治体系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坚持对生态法治的领导,将重要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有机结合在一起,凸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要转变思路,理顺机制,制定价值理念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生态文明立法目的的实现提供支撑。三是要加强队伍建设,基于生态环境问题的专业性,因此在生态文明法治队伍中既要有法学专业人才,也要吸纳具有环境工程、规划、农林学、植物学、经济学等学科背景的专业人才加入。

(作者:黄蕊,中共西安市委党校副教授)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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