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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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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房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和群众生活条件不断改善,自驾旅居(挂)车(俗称“房车”)出游逐步成为一种时髦。房车包括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车是指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它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旅居挂车是指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旅居挂车因其齐备的生活设施和居住舒适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进口旅居挂车数量在近几年呈现逐年快速上涨态势。

国家公安部《关于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5〕134号)明确了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不属于全挂拖斗车,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全挂拖斗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条款,从而旅居挂车也可在高速公路上驰骋通行。

2022年4月1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正式实施,规定中增加了C6驾照,准驾车型为总质量小于(不包含等于)4500kg的汽车列车。旅居挂车包含在C6驾照的准驾车型内,这预示着我国旅居挂车市场的春天正式来临!

二、驾驶房车的驾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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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C1驾照准驾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小型旅居车;C2驾照准驾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自动挡小型旅居车;A、B驾照可以准驾上述C1、C2驾照准驾的旅居车。

4月1日实施的新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增加了C6驾照,准驾车型为总质量小于(不包含等于)4500kg的汽车列车。这里汽车列车是指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挂车不得载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因此,驾驶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的,且组成的汽车列车总质量小于4500kg情况下,应持有准驾轻型牵引挂车或重型牵引挂车的驾照,即C6驾照或A2驾照。

友情提示:目前C6驾照不可初次申领,已取得C1、C2机动车驾驶资格一年以上的可以通过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获取C6驾照。

三、进口房车的海关监管

海关对进口汽车实施口岸强制性产品验证、口岸查验、风险评估研判以及根据研判结论采取相应风险预警措施和快速反应措施等一系列措施工作,确保进口汽车产品安全。

在进口房车市场中,目前以进口旅居挂车为主,多为平行进口厂商通过取得3C强制性产品认证方式进行进口。进口旅居挂车辆进口检验中时有“一车双码”不合格情况发生,如车辆中文铭牌中的VIN码与英文铭牌中的VIN码不一致、英文铭牌中的VIN码亦与进口申报信息不符等情况。

车辆VIN码是保证车辆身份识别的唯一性、确定性和可追溯性的重要标志。VIN码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进入我国市场,会存在篡改车辆VIN码的风险,不仅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也对我国汽车市场的规范性发展造成危害,更有可能为后续的在用车监管造成干扰。

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进口房车时,应关注车辆产品铭牌、车身VIN码打刻位置、风窗立柱以及行李箱内等不同部位标注的车辆识别代号是否一致,确保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1. 口岸验证

进口旅居车入境前生产商或其代理人应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取得CCC认证。进口企业应根据国家认监委2020年第8号公告《认监委关于发布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的要求,根据贸易方式选择合适的认证模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获证后监督,适合量产车、非量产车和平行进口旅居(挂)车。单车认证模式需要100%检验,适用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对于属于免予办理强制性认证情形的进口旅居(挂)车,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 对于属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形的进口旅居(挂)车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在口岸入境验证环节,海关验证进口车辆的相关CCC认证证明材料。对于进口改装车,验证时须审查车辆一致性证书和改装项目说明及改装部位照片,并留存复制件备查;同时抽取部分车辆,依照认证机构提供的技术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在到货检验过程中,须在申报批车辆中随机抽样(抽取比例不得低于20%)开展车辆一致性验证,重点核查VIN和发动机号打刻、车速表、图形标志、两个车辆标牌、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以及车辆改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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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口岸查验

主要法规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年第240号 附件39)。

主要标准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201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 4094-2016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4785-2019 )、《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 24545-2016)、《旅居挂车技术要求》(GB/T 36121-2018)、《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第4部分:汽车产品》(SN/T 1688.4-2013 )等。

查验内容: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海关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和安全性能检验。

(1) 一般项目检验。在进口汽车入境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产品型号、安全标志、外观质量、产品标牌、随车工具、技术文件和零备件等项目的检验。

(2)安全性能检验。按国家有关汽车的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检验,如车辆灯光照明系统、制动性等以及对进口旅居(挂)车特殊要求的检验。

(3)根据所掌握的风险信息对进口汽车的某些特定项目进行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海关签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经检验不合格的,海关按规定实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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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进口旅居(挂)车的特殊检验要求

对旅居(挂)车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1)旅居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适合安装的儿童座椅的类型及固定方法加以说明。

(2)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连接装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并明示车辆行驶过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

对旅居车车身的要求

(3)旅居车至少应有两个车门;其中应有一个乘客门位于车厢后部或右侧,且该乘客门的净高度应大于等于1650mm、净宽度应大于等于500mm,但乘客门净宽度大于等于750mm 时,净高度大于等于1400mm 即视为满足要求。

(4)旅居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

(5)旅居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60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1150mm。

(6)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应装备汽车安全带。

(7)旅居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

(8)旅居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对旅居车安全的要求

(9)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a) 由中性点绝缘关系供电的旅居车和旅居挂车应配备良好的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50Ω,旅居车厢及用电设备均应进行接地保护。b) 旅居车应设电源总开关,并设置漏电保护设施。c) 旅居车内除起动机、点火电路、蓄电池及其充电电路外,其他电路均应设置电路断电器,低耗电器可设置公用电路断电器。d) 旅居车应能采用外接电源供电,并具有电源转换装置与漏电保护功能。

(10)车长大于等于6m 的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车速不应大于100km/h,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24545 的要求。

(11)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12)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标明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

4. 环保项目核查

主要法规依据:《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8号)。

主要标准依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233-2020)。

环保项目核查内容:

(1)海关对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实施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检查,并按不低于同车型进口数量1%的比例实施排气污染物检测。海关对监测到环保风险信息需通过型式试验实施风险评估的车型,可按现阶段环保达标标准开展型式试验。进口旅居挂车无需实施环保项目核查。

(2)进口企业应提前解除影响环保检测的运输模式或功能锁定状态。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不能实施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可按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实施检测。

(3)进口企业应承担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确保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环保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对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应符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

(5)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因设计、生产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环保信息公开与进口机动车不符的,在实施环保召回或环保信息公开修改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应风险消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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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合肥海关、天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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