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要求
1.1 本讲座所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吊篮。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等规范、规定执行。
选自《安全管理》专栏,第11节“大型机械设备管理”专题↓资料永保更新!
1.2 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
1.3 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应经行业确认具有相关的资质资格。购置、租赁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1.4 租赁或自购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在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5 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签订安装、拆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
1.6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 拆卸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操作条件,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指导协调管理。
1.7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8 监理单位及使用单位应严格审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设备安装(拆卸)前2天,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告知。
1.9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时,安装单位的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
1.10 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定期和不定期核查人员上岗资格,督促并参与验收。
1.1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作业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出具安装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1.12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在正式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共同验收,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牌及设备验收标牌。
1.13 使用单位应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将使用登记牌置于该设备显著位置。
1.14 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日常性和不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15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1.16 有下列情况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严禁进场使用:
1)国家及我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未经评估或经评估不合格的;
3)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未取得产权备案证。
1.17 对达到下列规定使用要求或条件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委托原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做好复检工作:
1)塔吊自安装检测(复检检测)合格之日起,每增设一道附墙,或独立高度内使用每隔6个月,或安装最后一道附墙后使用每隔6个月的;
2)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及货用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自安装检测(复检检测)合格之日起,每使用期满3个月的;
3)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同类型号设备多次发生事故,或遭遇重特大灾害性天气,或设备停用半年以上再重新启用的。
1.18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钢丝绳报废应符合GB5972中2.5条的规定。
固定式塔吊基础
装配式塔吊基础
安装基础要求:1.塔机的位置安装和起重臂方向应便于项目完工后拆除。
2.固定支脚的钢筋数量不得减少和切断;主筋通连支脚有困难时,允许主筋避让,但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3.塔吊基础混凝土的强度必须为C35以上;为了满足工期要求,应提高混凝土的强度,塔吊基础混凝土必须做强度试压,待达到说明书规定强度90%以上时,方可进行上部结构安装。
4.塔吊基础不得积水,坑底有可靠的排水措施;在塔吊基础周围设防护栏杆,附近内不得随意挖坑或开沟。
5.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要求,并能提供基础地耐力报告,基础隐蔽工程检验单、基础混凝土试验报告、基础检验报告、地脚螺栓合格证和专项设计方案等技术资料。
基础栏杆防护
安装作业要求:1.塔吊必须取得设备产权备案证。
2.安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
3.安装单位应按照编制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4.塔吊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5.安装单位应建立塔吊安装、拆卸技术档案。
6.塔吊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安装完成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7.塔吊安装操作人员应包括:塔吊安装拆卸工、塔吊指挥、塔吊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塔吊安装前的方案学习和安全技术交底
塔吊标准节安装
塔吊吊臂安装
验收要求:1.塔吊荷载安装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包括静载、动载、超载试验。
2.塔吊安装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验收时应测试重复接地和避雷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4.塔吊塔顶高度超过30m,塔吊的塔顶、平衡臂、起重臂应设置障碍灯;塔吊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应安装风速仪。
5.塔吊供电电源应单独设置,并满足《JGJ46-2005》的规定。塔吊的开关箱应设置在靠近塔机且地面人员易于操作的地方,出线端不得连接无关的电气设备。
塔吊接地
塔群作业要求:1.两台及以上塔吊群作业应制定防止塔吊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塔吊运动部分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6米。
3.两台塔吊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保证低位塔吊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吊的塔身之间至少应有2米的距离;高位塔吊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吊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塔群作业示意图
塔吊维护保养要求:塔吊使用过程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保养
连接部件和定期检查
顶升及附墙
塔吊附墙(形式A)
塔吊附墙(形式B)
要求:
1.塔吊的顶升、附着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
2.附着杆件与建筑物连接处必须确保强度满足要求。
3.塔吊顶升过程中必须派专人负责操纵油泵;顶升千斤顶的上下搁置横梁必须专人负责操作看管。
4.塔吊自由端的高度不得大于使用说明书的允许高度。
5.塔吊安装后,塔身轴心线对支撑面的侧向垂直度≤4/1000,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2 /1000.
6.附墙安装及加节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安装、出租、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7.附墙件间距与附着距离应符合说明书要求。如果超过规定,应有专项方案并附计算书。
8.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
9.塔吊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的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拆卸塔吊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拆锚固装置。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顶升或拆除作业。
主要构件要求:1.主要构件无扭曲、变形、裂纹和严重锈蚀,焊缝应无明显可见的焊缝缺陷。
2.主要构件连接应安装正确无缺陷。
3.销轴有可靠轴向止动且正确使用开口销,高强螺栓连接按要求预紧,有防松措施且螺栓高于螺母3扣。
卷筒防跳绳保护
配电柜
开口销固定
安全装置要求:1.力矩限制器是塔吊最重要的安全装置之一,必须经常检查、维护,确保有效、灵敏、可靠。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检测校验。严禁擅自解除或限制其作用。
2.塔吊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3.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高度限位器
变幅限位器
力矩限位器
回转限位器
起重限位器
吊钩保险
塔吊上人通道要求:
1.塔吊使用过程中搭设的上人通道严禁与脚手架相连。
2.当梯子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置休息小平台,第一个小平台应不超过12.5m高度处,以后每10m内设置一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