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重庆市的再生育政策中明确规定的是再生育一个子女,也就是无论什么情况,夫妻最多可拥有三个子女,这一点与上海、天津两市的规定有少许区别。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这里对符合再生育而未办理手续的作了单独的罚款规定,处罚2000元。
重庆属于西部地区,从这么多年的情况来看,重庆也属于生育控制比较难的地区,超生与非婚生育现象在农村地区还有一定比例。重庆作为直辖市的地位实际上在这些政策上与其他几个直辖市的规定是有一个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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