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参加付款是什么意思?
所谓商业汇票参加付款是在汇票持票人得行使追索权时,为阻止其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以外的人代为付款的一种行为。 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或者汇票于到期日被拒绝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都可以开始行使追索权。
此时,如有除付款人与担当以外的任何人愿意出来付款以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以保全票据上债务人的名誉与信用,是对持票人有利的事。所以,票据法规定参加付款制度。
不过,在一般情况下,防止到期日以前的追索,以参加承兑为主要措施。参加付款一般是在到期日以后的办法。 参加付款的参加人,不论何人都可以充当。
此外,商业汇票参加付款的效力有哪些?
(一)对参加付款人的效力
参加付款人于付款后对于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汇票上的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即取得其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但不得以再以背书转让汇票(《统一汇票本票法》)第63条。
(二)对持票人的效力
参加付款人付款后,持票人的权利转移于参加人,故应将汇票及收款清单交付参加付款人,有拒绝证书时一并交付。这是汇票作为交回证券的必然结果。
(三)对其他债务人的效力
参加付款后,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免除债务(在付款时,全部债务人免责;在参加付款,则仅有一部分人能免责)。至于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仍不能免责,参加付款人仍得对他们行使追索权(《统一汇票本票法》)第63条。 综上所述,就是商业汇票参加付款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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