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党委书记黄河。
红网时刻记者 刘璇 廖洁 报道
根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众多法律规范,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以及美好幸福生活提出了新需求,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适用范围应予以适当扩展,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问题。”目前,正在北京参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党委书记黄河对“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民事公益诉讼实践遭遇瓶颈,制度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彰显
黄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目前,我国立法采取列举的形式分领域对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作了类型化界定,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他认为,这在一定程度局限了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和适用。“司法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较窄,检察机关多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领域、英烈保护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且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占比大,案件类型单一。”
黄河提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新时期社会变化需要国家机关发挥更高质量的社会治理效能,检察机关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的有限性与公共利益的广泛性存在冲突,不能及时对社会关切作出回应,无法充分发挥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因此,更多公共利益领域亟待进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内,但是目前的立法规范致使检察机关无法在这些领域大刀阔斧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以及社会发展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需求增加,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也应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建议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
黄河建议,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应结合《民法典》,扩大至民生领域,深化探索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域,进一步发挥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具体如下:
一是将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扩展到传统刑事、行政、民事救济困难、救济不足的民生领域。比如像对于广大百姓普遍关切的私自“住改商”等问题在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使大家对公共利益认识更清晰。过去囿于“公共利益”内在含义的复杂性、多重性以及不确定性,立法上很难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住改商”问题在传统的行政、民事领域救济手段明显不足,或者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民法典的实施为深入理解认识“公共利益”打开了思路。这也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重要的实体法依据,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新动能,带来了新发展。因而,该问题的整治可以进一步加强探索和实践,有条件的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再例如自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骚扰电话’整治公益诉讼案”被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以来,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社会关切度较高、呼声强烈。这标志着在传统刑事、民事救济困难、救济不足的情形下,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新型司法手段有较强现实需求。
二是将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适用于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条例》中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从立法角度讲,公共卫生安全领域中的食品、药品公益诉讼已经属于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范围,从实践角度来讲,在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的预防、监控和治疗、公共环境卫生和疫苗接种三个领域虽然也有检察院启动了相关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但并未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在疫情常态化管控之下,对于侵犯或可能侵犯不特定多人的健康权的行为,应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范围。
三是将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扩展到特殊群体保护领域。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符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与社会公众联系紧密,具有非排他性、长远性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弱势的少数人利益受到损害,如果对此不加以保护,容易对社会整体价值观造成影响,导致失衡。因此,检察机构应对于此类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开展整治养老机构专项监督,规范养老机构经营;关注残疾人权益保障,推动无障碍环境综合治理,以更有“温度”的无障碍环境彰显社会治理的人文关怀。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廖洁
编辑: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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