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法”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虽然自汉朝开始便不单纯以法家思想作为国家统治思想,但在秦以后的法律发展过程中,无不渗透着韩非“法”思想的内涵。
对于战国末期的中国而言,韩非“法”思想最直接的影响便是与秦二世而亡存在着莫大关联,使得秦以后的历代统治者,在反思秦亡教训实行仁政的同时,又在治国的过程中运用韩非“法”思想。
秦二世而亡的原因一直是外界研究的重要内容。韩非“法”思想是早期法家“法”思想的集中体现,秦国之法则是商鞅“法”思想的理论实践。
因而,对秦国之法的内容研究以及与法家思想的异同进行比较,则可以看出秦国是否违背法家思想,从而借此探讨秦二世而亡的根本原因。
商鞅变法的一个重要成果便是制定了秦法(又称秦律),这一时期的秦法具有明显的法家特征。
商鞅在秦变法期间,赵良曾对商鞅讲述百里奚治秦与商鞅治秦的区别,他讲“(百里奚)相秦六七年……发教封内,而巴人致贡;施教诸侯,而八戎来服”,对商鞅治秦则概括总结为“刑黥太子之师傅,残伤民以骏刑”。
这里通过对比百里奚治秦与商鞅治秦可以看出商鞅治秦是排斥道德的教化作用,贯彻的则是“重轻罪”思想。
应该说,商鞅、韩非等法家代表人物,他们的“法”虽然也是维护君臣之间的等级秩序,但是这种维护的方式是通过君主的权势来维护的,他们只是制定了法律,并没有制定礼仪来体现等级。
商鞅讲“明尊卑爵制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也就是说商鞅变法中,以诸如土地、爵禄、服装等外在表现方式体现等级尊卑,而并非像儒家那样制定一系列礼仪规范来体现尊卑等级。
目前出土的《秦律》与商鞅《秦律》在内容上并不相同,高敏讲,出土的《秦律》“是在商鞅《秦律》的基础上,经过从商鞅死后到秦昭王这段时期逐步累积而撰写成的《秦律》”。
也就是说,在云梦秦简中存在与商鞅变法时秦法的不同之处。据《为吏之道》中记载“君鬼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殹(也)”,可以明显地看出秦法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儒家的思想。
法家思想中最为明显的特征便是“去道德化”。韩非更是明确地指出道德在政治中是脆弱的,亲情、友情在利益面前是不堪一击的。
当君主立了太子之后,最希望君主逝世的便是太子与其母亲,而《为吏之道》则将“忠孝”作为政治的根本,明显地与法家思想不同。
孔子讲“为政以德”,这里的“德”便包含忠、孝、仁、义等内容,孔子又讲“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这都可以看出,秦国的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吸收了儒家的道德思想。
这至少说明,秦国在走向强大的过程中虽然始终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但同时也在吸收其他各家思想。
《为吏之道》中讲“施而喜之……惠而聚之,宽以治之,有严不治……毋使民惧”,可以看到,这些主张与法家自商鞅就主张的“重轻罪”观点相违背。
商鞅、韩非都认为要杜绝人们的违法行为,就必须使人们畏惧法律惩罚,而《为吏之道》在这里主张的“施而喜”,“惠而聚”,“宽以治”则明显偏向于孟子的“仁政”思想。
这就说明,秦国自商鞅变法以后虽然一直以法家思想为国家统治思想,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吸收儒家思想,从而弥补法家思想自身的缺陷。
这就说明,当法家思想从理论学说转变到国家统治思想时,它必然会吸收其他学派的思想,如董仲舒儒学思想亦是如此。
当统治者的执政目的由获得政权向巩固政权转变时,他的指导思想也必然会发生转变。正如马克思所讲“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的”。
商鞅变法时,秦孝公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富国强兵”,可是当秦一跃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时,对于秦国君主而言,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在统一战争中获得胜利,如何巩固强大起来的政权。
秦国主要矛盾的转变必然需要在“法治”的建设过程中对秦法进行完善,这也符合韩非“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的观点。在秦法中也可以明显地看到秦法的“仁政”因素,据《秦律十八种·徭律》中记载“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
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兴。”
也就是说,根据秦法记载朝廷征发徭役遇到雨水而导致失期,并不会受到处罚。孟子讲“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其中“省刑罚”是仁政的重要体现,可以看出秦法的内容中体现出了一定程度的“仁政”特征。
通过《徭律》可以看出,秦国在法律的制定中是考虑到了秦国民众征发徭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因素的。针对徭役失期的不同原因,立法者都做出了不同的惩治措施。
应该说,这一时期的秦法是符合民情、民利,体现了“因情立法”的立法原则。到了战国末期,尤其是长平之战后,秦国统一趋势越来越明显,已经具备了统一天下的实力。吕不韦讲“胜非其难者也,持之其难者也。”
基于现实条件的变化,在吕不韦的主持下编纂了《吕氏春秋》,“为即将统一中国的强秦提供一部系统的施政纲领和政治理论依据”。
《吕氏春秋》中多处体现出儒家的“仁政”观念。如“凡为天下,治国家,必务本而后末……务本莫贵于孝”,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为吏之道》中将“忠孝”作为政治根本的观点。
这与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完全对立;“为天下及国,莫如以德,莫如行义。”等等,这些都可以看出,吕不韦希望秦王嬴政在亲政后能够实行“仁政”。
吕不韦主持编纂《吕氏春秋》,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而《吕氏春秋》中体现的政治思想并非一家之思想而是兼收并蓄百家思想,对诸子思想进行了扬弃与会通。
张岂之讲:“杂家擅长‘兼’‘合’,就是为了实现‘王者之治’,不囿于一家一派,对各种思想进行融合会通。”
吕不韦的这些行为主张事实上已经在谋求改变秦国以法家思想作为治国路线的现状,而不是要弥补法家思想在治国中的缺陷,已经上升为应该用什么思想作为国家统治思想的政治问题了。
这对于当时的秦国而言,必然不会得到已经习惯了法家思想作为国家统治思想的秦国统治集团以及因商鞅变法而受益的秦国贵族与秦国百姓的支持。
历史上虽然没有具体的史料证明,但是从秦商鞅变法初期“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不便者以千数”,就是说任何一场改革的初期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了固有的生活模式,一旦改变必然会不适应,而商鞅变法也遭到了旧世族的反对。
同样的道理,吕不韦要改变国家统治思想必然会遭到因商鞅变法而获利的人们的反对。更为重要的是,法家思想能够凸显出君主的独尊地位,而《吕氏春秋·贵公》却提出“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人之天下”,因此《吕氏春秋》中的这一政治思想必然遭到秦王嬴政的反对。
因此,当秦王嬴政亲政之后,当他一步步获得了政治权力,他就将吕不韦诛杀。秦王嬴政继续坚持以法家作为国家统治的指导思想,因而司马迁才讲秦王嬴政“事皆决于法”。
应该说,至少在秦始皇统一天下前,他还是做到了法家“以法治国”的主张的。吕不韦之死这一事件也标志着秦国法治仁政化的努力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秦始皇三十四年,在丞相李斯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秦始皇驾崩后,秦二世接受赵高建议“更为法律”。
而这些立法活动呈现的最终结果却是“法令诛罚日益刻深”,这就说明吕不韦死后,秦始皇、秦二世时期的立法活动已经不再具有“仁政”内容,而是呈现出“重刑罚、轻教化”的趋势。
如上文云梦秦简中所记载朝廷征发徭役,遇到雨水官吏应免于受到惩罚,但是在《史记·陈涉世家》中则是另一番面貌“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会天下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这一时期的秦法早已与云梦秦简时期秦法制定的理念大相径庭。
当然,这并不是说秦始皇在治国中完全采用法家思想,虽然秦始皇“焚书坑儒”,但是在他驾崩之后,赵高以不孝之罪杀扶苏,以不忠之罪杀蒙恬,就说明了秦始皇、秦二世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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