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察机关在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的同时,延伸检察职能强化社会治理——
推进毒品犯罪的检察治理
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禁毒条例》(以下简称禁毒条例)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禁毒条例对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群体造成危害,强化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成瘾性物质的管理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毒品犯罪由来已久,检察机关向毒品犯罪亮剑,只有坚持‘惩’与‘治’并举,方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康。”近日,在禁毒条例正式实施近一年之际,北京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周超向记者介绍了一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效,2021年至2022年6月共受理涉毒品类案件512件596人,案件呈现出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犯罪交织、新型毒品数量增多,贩卖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以下简称精麻药品)案件多发,网络制贩毒活动活跃,跨国毒品犯罪上升等特点。实践中,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坚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的同时,关注新型毒品对年轻人的侵蚀,精准打击新型毒品犯罪,聚焦国家管制的精麻药品涉毒犯罪案件办理,延伸检察职能强化社会治理。
打击新型毒品犯罪
近年来,电子烟因受资本青睐而获得大力推广,新型毒品则趁虚而入,标有“合法起飞”“合法上头”等标签的“上头电子烟”,吸引了一批追求刺激的年轻人吸食。
2021年8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根据线索破获了一起由多名在校大学生组成的贩售“上头电子烟”案,引起了多方关注。罗某以同城闪送方式向他人出售“上头电子烟”被查获,警方通过其提供的线索查找到其上线王某和吴某。其间,罗某通过其闺蜜小吕(17岁,高中生)帮忙邮寄“上头电子烟”,吴某使用其女友小汤的支付宝账号收款。
“所谓‘上头电子烟’,表面披着电子烟的‘合法外衣’,实则烟油中含有合成大麻素,吸食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据办理该案的检察官乔莹介绍,2021年7月1日,我国正式将整类合成大麻素列入《非药用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此后实施的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制品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在这起系列贩卖毒品案件中,侦查机关起获毒品50余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人员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这些都是在校学生,涉世未深且对毒品的认知不深刻。案件办理要把握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绝不能机械执法,要融合情理、常理等朴素的正义观。”乔莹说道。
2021年12月,丰台区检察院对罗某、王某和吴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另外二人正在审理中。针对把支付宝借给男友用于收取毒资而涉嫌犯罪的小汤和帮助闺蜜寄递毒品的小吕,丰台区检察院于2021年12月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本案中的“上头电子烟”区别于海洛因、冰毒、摇头丸等第一代毒品和第二代毒品,属于更具伪装性和迷惑性的第三代新型毒品,除了“上头电子烟”,第三代新型毒品会被包装成奶茶、跳跳糖等,与传统毒品相比,其拥有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因此又被称为“实验室毒品”或“策划药”。实践中,北京市检察机关一方面针对新型毒品更新换代快、隐蔽性和伪装性强等特点,研究并完善新型毒品犯罪审查逮捕证据标准,强化证据审查,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结合青少年容易被新型毒品蛊惑的特点积极开展校园禁毒宣传,引导青少年有效识别和远离新型毒品。
“另外,贩毒人员往往会依托快递、闪送等方式交付毒品,全程人员非接触,隐蔽性强、流通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大大增加了追查毒品来源的难度。”乔莹介绍,“针对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快递行业收寄不规范的问题,我院将认真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促进行业治理。”
坚持对精麻药品涉毒犯罪案件
精准分类处理
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提审涉毒犯罪嫌疑人
2021年3月,陈某在癌症病愈转药QQ群内看到了一则出售美施康定(硫酸吗啡缓释片)的信息,便与出售人李某联系并约定以120元的价格购买一盒,并坦诚自己买药的目的是替代吸食毒品,后李某按照陈某提供的地址通过快递将药寄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将该美施康定起获。因涉案的美施康定检出吗啡成分,该药属于国家管制的精麻药品,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受案后,海淀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邹振在审查中注意到,李某是一名小学教师,接触到该类药品是因为其母亲系癌症患者。李某在母亲治病期间加入了一些病友交流群,了解到癌症患者在患病及治疗期间会服用麻醉止疼类药品,包括奥施康定、美施康定等,便通过网络买卖美施康定。邹振认为,本案在犯罪主体、动机以及具体犯罪行为方面都比普通贩卖毒品案件较轻:李某不是专业从事管制药品买卖的药贩子,而是癌症患者家属,因偶然机遇接触到管制药品而萌生出销售管制药品的想法,销售数量和金额都比较小,且涉案管制药品已被扣押,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考虑到本案件的特殊性,我们考虑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征求听证员的意见。”邹振说。
2021年6月18日,李某贩卖毒品案的公开听证会如期举办。会上,听证员经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6月21日,海淀区检察院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李某的案件并非孤例。海淀区检察院在陆续受理相关精麻药品涉毒犯罪案件后,非常重视对这类案件的审慎处理。“我们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补充关于涉案药品来源、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等方面的证据,为依法、准确办案夯实基础。”邹振告诉记者,该院还开展了针对该类案件的专门汇总分析和调研。
经梳理发现,管制精麻药品涉毒犯罪案件在涉案毒品特性、犯罪主体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与普通毒品犯罪案件存在很大差别。该院认为,对这类犯罪案件不能一律从严处理,而应视情形区别对待,对职业药贩子、吸毒贩毒人员等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人员依法从严打击,对于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病患家属则可以进行轻缓化处理。“我院就该类案件形成专门报告后及时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请示汇报,取得上级院的支持,统一了类案处理标准。同时也及时将案件相关特征及拟处理意见通报公安机关。”邹振说道。
针对管制精麻药品涉毒犯罪案件多发高发态势,海淀区检察院及时与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议,将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以及对策建议进行通报并听取意见。2021年9月30日,该院向海淀分局制发关于管制精麻药品的检察建议,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建议。
关注涉外毒品犯罪
背后的社会治理
2021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涉外检察办案组受理了一起贩毒案。该案中,外籍人士格某于2021年3月通过微信联系购毒人崔某,约定在朝阳区某地铁站附近见面,以1000元的价格当面交易毒品大麻一包,当场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格某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称购毒人与其联系见面只是为了共同吸食毒品。
检察官周颖在办案中
办案检察官周颖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客观证据,针对性调取格某手机中与购毒人联系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补充毒品收缴清单等现场扣押情况,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最终在客观完整的证据开示和明晰有力的释法说理面前,格某逐渐消除了侥幸心理,承认了自己的贩毒罪行,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8月2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格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附加驱逐出境。
“涉外检察是一项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工作,无论是什么国籍,指控犯罪的同时也应传递司法温度。”周颖告诉记者,格某于2015年入境中国,先后在朝阳区多家幼儿园任英语教师,他与妻子离婚后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两个孩子均在中国接受教育。“我们了解到,格某前妻已经离开中国,其被捕后子女可能面临无人监护的局面,于是我们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通过联系使馆为两个孩子寻找帮扶渠道,妥善解决了格某两名未成年子女在其服刑期间的监护和教育问题。”
此外,根据格某供述,其在多所国际幼儿园任职期间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大麻,而其任职过的幼儿园在聘用时均未对其前科劣迹、涉毒情况进行背景调查。“格某这种在华外籍教师涉毒问题并非个例。”周颖说,为此该院积极履行社会治理职能,针对幼儿园在制度和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专门制发检察建议并提出整改措施。
朝阳区检察院开展禁毒普法宣传
朝阳区检察院开展禁毒普法宣传
“检察职能的延伸不仅是为了实现教育转化的良好效果,也是为了预防和化解涉外毒品犯罪领域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同时为探索涉外检察服务的新模式积累实践经验。”朝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张欣告诉记者,办案实践显示,在京外籍人员涉及犯罪类型较为集中,其中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占比最重。该院充分发挥专业化办案优势,在打击涉外毒品犯罪领域持续发力,先后推出《涉外案件办理规范》《涉外检察白皮书》《涉外预防犯罪手册》等一系列检察产品,为全市检察机关涉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输出“朝阳经验”。同时,为延伸司法办案效果,该院涉外检察团队还多次深入校园、街乡、社区等重点领域开展禁毒普法宣传。
随着涉外毒品犯罪手段花样翻新,毒品种类的迭代升级,检察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只有持之以恒的能动履职,实现严厉打击和社会治理并重,才能筑牢禁毒防线。”张欣说。
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涉毒资金追查和反洗钱力度、禁毒宣传教育重心下移……采访的最后,北京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吴祥义向记者介绍了未来打击和治理涉毒犯罪的一些关键词。他表示,北京市检察机关会继续将“惩”与“治”并举的理念贯穿于涉毒案件办理工作中去,为早日实现“天下无毒”贡献更多检察智慧。(检察日报 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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