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则上劳动的争议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是1年,仲裁时效的时间从当事人晓得或者当晓得当事人的权利利益受到侵害的日期起开始计算。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当事人害怕失去工作丢失饭碗,即便是知道自己的权利利益受到侵害也不会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故此国家法律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时效期限方面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该规定中第27条规定:“在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当事人的劳动所得的报酬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申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受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间期限的限制,但双方的没有劳动关系的时候,即在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后1年内提出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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