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湖南一13岁女孩生娃;8月6日,广西一14岁女孩遭人杀害。这骇人新闻,在网上迅速传播,罪犯的恶劣下作、丧心病狂,令人咬牙切齿、扼腕叹息。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女孩子,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她们?  

10岁女孩被害真实案例(13岁女孩生娃14岁女孩遇害)(1)

我们应该如何做

湖南13岁女孩生娃,经过警方侦破,将女孩同村嫌犯抓获,案件至今还在进一步侦查中;广西14岁女孩遇害,正在通缉邻村一75岁老人,至今还未有结果。两起案件均是遇害人的周边人作案!又是老话题——女孩子要特别提防身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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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化县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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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岑溪市公安局悬赏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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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数据让人触目惊心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居多,包括成年人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学生校园/校外欺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性侵未成年人最为特殊,其中又包括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甚至是多人性侵。

1)伤害未成年人案件数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工作报告数据显示:

2022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16159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2.5万人;

2022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6988人,不捕12223人,同比增加17.9个百分点;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13278人,不起诉16458人,不起诉率55.3%,同比增加17.5个百分点。

这仅仅是半年的数据,便让人震惊和无语。

2)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据

2022年“女童保护”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曝光性侵儿童案例223起,受害儿童逾569人,其中受害女童占比91%,男童占比7.6%,相比往年,男童遭遇侵害的比例明显呈上升趋势。

从受害人年龄上看,受害人在14岁以下的占比75.8%,14至18岁的占比24.2%,最小的受侵害者仅为2岁。按学龄计算,初中学龄占比最高,为4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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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223起案例中有160起案例是熟人作案,在160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教师作案比例仍然与往年一样居高,所不同的是,生活学习基础人员作案比例较往年有大幅提升,从2020年的14.29%上升至33.12%,这些人员包括保安、幼儿园领导的亲属、快递员、外卖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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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有关数据统计,从2013年到2020年,经全国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2729起,受害者5571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5年到2018年4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猥亵儿童案件就有11519起

如:

2022年3月,浙江湖州南浔区,一名中学体育老师在和他人网聊时,炫耀自称曾和四五名女中学生发生性关系。

2022年3月,河南一7岁女孩遭76岁老人杀害。

2020年9月,河北邢台5名未成年人性侵一少女并拍摄视频上传网络平台。

2020年4月,上海市青浦区实验幼儿园一男幼师被指控猥亵女童。

2019年7月,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猥亵 9 岁女童,导致女童构成轻伤。

2018年10月,广西一10岁女孩遭本村村民性侵杀害。

2017年8月,四川一12岁女孩遭性侵生下一婴,并抛弃于草丛。

2016年5月,内蒙古爆出多名13-15岁的初中生屡遭8名罪犯性侵案件。

2016年9月,四川一智障女孩遭67岁的邻居性侵。

2015年6月,四川一10岁小女孩好心给陌生男子指路却遭该男子强奸。

2014年12月,河南一幼儿园女童遭70多岁校车司机性侵。

2014年9月,广州一9岁女童遭邻居长达3年性侵案件。

如此触目惊心的案件年年均有发生。如果以为只是女孩子容易受到伤害,那是大错特错了。

2020年,四川某高校名师多年来猥亵超过20多名男生 ,部分男生受到侵害时仍处于未成年。

2019年,内蒙古包头一幼儿园教师猥亵男童被视频拍下。

2016年,大连某私立中学,班主任长期猥亵班上的10多名男生。

2016年,辽宁沈阳一男教师半年内多次猥亵三名男生。

最高法曾因此呼吁:男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不容忽视。

这亦仅仅是经过媒体报道得知,不包括因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的原因而没有公开的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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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等伤害未成年人行为为何如此猖獗

1)社会风气广受污蚀

屡禁不绝的一些低级趣味的淫秽色情信息和暴力信息,甚至包括儿童色情信息,在网络等渠道流转,这些不良信息不仅侵蚀成年人的思想,也侵蚀了未成年人的思想,缺乏自制力的人经受不住诱惑、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2)未成年人监护人戒备心不强

未成年人家人(监护人)存在警惕性不强、监护看管不到位等问题,放松了对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学习的关注和监管,让坏人有可乘之机,使得自己的孩子受到了伤害,有些则是自己的孩子去伤害了他人。

3)教育训练内容较缺乏

家庭、学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只重视文化的教育、学习和训练、存在思想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薄弱环节,未成年缺乏安全危机意识,特别是人身安全,应对危机时束手无策。

4)社会监管治理薄弱

虽然制订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但政府职能部门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的监管、服务工作还不到位;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跟踪不到位,一些品行不好的“熊孩子”更是执迷不悟、不知悔改。

5)惩罚不足以震慑犯罪

犯罪成本低,对犯罪的惩罚和打击的力度、方式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因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非重大恶劣的案件,绝大部分案件的处理结果,普通人均无法查知。

如:

◆2020年,干爹吴某试图猥亵独自在家的15岁干女孩,仅仅被行政拘留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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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河北邢台5名未成年人侵害一少女,并将视频上传网络平台,如此猖獗!

◆2019年10月,震惊全国的13岁男孩性侵10女孩不成而残杀女孩案件,因未满14周岁,即使身高1.7米左右亦只是象征的劳动教养惩处。

◆2012年,广西一13岁在读小学的女孩子残忍杀害并肢解自己的同班女同学。因未满14周岁而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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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的罪行,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1)性侵、猥亵未成年人的惩罚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惩罚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刑事惩罚中关于量刑的一些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 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的刑法相关条款以及司法解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死刑责任;14-18周岁之间犯罪的,只是有条件地承担刑事责任,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是当前人们所质疑、议论和关注的社会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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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1)家庭教育放首位

家长再忙,也要抽出时间来陪伴孩子,不要觉得孩子吃饱穿暖、学习成绩好或者懂事乖巧就行了;特别留意和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和身心健康,用恰当、正确的方式向孩子灌输人身安全的理念和意识,让他们有基本的道德观、廉耻观、人生观,以及法律意识。

家长除加强对孩子的日常监管外,还既要教育自己的孩子高度提防和远离品行不好的“熊孩子”和社会闲散人员,避免受其伤害;也要教育和严格要求自己的孩子不去伤害别人。

2)学校教育是关键

随着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孩子们的身体成长较快,但身心发展却是不成熟,学校要经常开设针对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课程,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的心性健康发展、向学生们灌输世界观、价值观、安全观和法律意识。让在校的学生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不“作恶”亦不屈从“作恶”,自觉远离社会闲散人员;发现校园欺凌等行为要主动、积极处理,必要时请求政府职能部门和家长及时介入,防微杜渐、绝不手软。

3)社会法治是手段

除加强社会法制教育宣传外,还需要加大严厉打击网络不良、不法信息传播的力度,对于网络不良、不法信息传播者必须及时从严、从重升格惩罚,震慑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铲除不良社会风气滋生土壤。

4)侵害未成年人,法不容情

针对性严厉惩处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年龄不能成为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犯罪的“护身符”,“精神病”也不能是罪行的脱责理由。

现在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有了大幅的改善,一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身材、体格与成年人相差不远,有的甚至比成年女子的力气还要大。一些不满14周岁的品行不好的“熊孩子”,有时连其父母都无可奈何。若是犯事了,应当如何惩处?同情施暴者,那谁来可怜受害者?

  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侵害他人,特别是侵害未成年人的,就应当进行严厉惩罚,恶就是恶,不分年纪,不分健康;对恶的宽容,就是对善的伤害;法律如果保护不了无辜的受害者,那受害者的创伤如何得以抚平?受害者的冤魂又如何得以安息?保护所有的无辜者,不同情任何一个施暴者,才是我们最该有的态度,才能告慰所有受到冤屈的孩子。

5)建立健全社会监管系统

对于有犯罪前科人员,特别是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人员,应当建立重点监管机制;特殊情形的,还需对其的活动区域进行限制(如,不得进入幼儿园、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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