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盟党委编委批准的《阿拉善左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我旗印发的《阿拉善左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更名为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旗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盟委相关决策部署和旗委、政府相关工作安排。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继续探索推进以农牧执法为主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相关执法业务接受旗农牧局、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旗水务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民政局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制定本单位的执法计划、管理规范。
(二)负责旗农牧局、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旗水务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民政局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受旗农牧局委托,行使农牧主管部门全部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权。负责查处农牧业生产资料管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渔政监督管理、农牧民负担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查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查处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查处农业机械操作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查处渔业船舶,渔业水域养殖、捕捞等方面的与渔业水产监管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查处动物养殖、屠宰、经营、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的动物防疫、执业兽医等方面与动物疫病控制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查处畜禽定点屠宰厂生产企业及畜产品流通环节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禽屠宰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7.依法查处奶畜养殖、生鲜乳生产收购等流通环节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受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委托,行使林草主管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对征用、使用、临时占用草原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受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委托,行使林业草原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对农牧区林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受旗水务局委托,行使农牧区水资源、河道、水利工程、防汛、水文和水土保持等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农牧区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权,维护和保障正常的水事秩序。
1.依法查处破坏农牧区取水计量设施、改变用水用途、非法转让取水使用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农牧区安全饮水、破坏防汛设施、未经批准建设水工程等水工程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受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农牧区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1.负责农牧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依法查处矿产勘查、开发及土地利用过程中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查处非法转让土地和基本农田、开垦未利用地等土地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查处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八)受旗民政局委托,行使民政主管部门殡葬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权。对集中规划公墓区范围以外的乱埋乱葬、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负责受理职责权限内的法律咨询、信访、举报,以及案件档案审核管理工作。
(十)负责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本单位派驻苏木镇执法中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10个内设机构,分别为:政工室、办公室、法制室、农业室、畜牧室、林草室、水政室、国土室、督查室、计财室;下设1个直属中队和11个派驻苏木镇执法中队。
(一)政工室。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党建带群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统战工作;负责工、青、妇、红会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党务公开工作;配合办公室做好实绩目标考核等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文秘综合、调研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行政事务、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行风热线、网络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实绩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双拥工作;负责安排节假日值班工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项工作事项。
(三)法制室。负责法制宣传、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和执法检查、监督、考核工作;负责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和涉及本单位的其他法律性事务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工作;负责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对口衔接、文书接送、执法协调工作;负责信访维稳和接待工作。
(四)农业室。按职责权限,对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各执法中队有关农业执法方面的业务指导;负责监督检查各执法中队涉及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渔业船舶、渔业水域养殖、捕捞等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负责农业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统计等工作。
(五)畜牧室。按职责权限,对违反畜牧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各执法中队有关畜牧业执法方面的业务指导;负责监督检查各执法中队涉及畜牧业投入品、畜禽养殖、屠宰、动物防疫、生鲜乳生产收购、动物诊疗、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负责畜牧业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统计等工作。
(六)林草室。按职责权限,对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各执法中队有关林业草原执法方面的业务指导;负责监督检查各执法中队涉及征用、使用、临时占用草原等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林业草原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统计等工作。
(七)水政室。按职责权限,对违反水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各执法中队有关水政执法方面的业务指导;负责监督检查各执法中队涉及水资源、河道水域、水利工程、水文和水土保持、防汛抗旱设施和其他设施等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水政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统计等工作。
(八)国土室。按职责权限,负责对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各执法中队有关国土资源执法方面的业务指导;负责监督检查各执法中队涉及矿产资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等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国土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统计等工作。
(九)督查室。负责对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事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促督办及情况反馈;负责机关和基层执法中队工作目标任务、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的督查考评工作;负责举报电话的接听、答复、转派、反馈、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配合办公室做好实绩目标考核等工作。
(十)计财室。负责编制执法经费预算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处罚票据管理,罚没款收缴,罚没物品登记、整理和上交工作;负责办公设施设备、执法装备、执法车辆、执法服装等装备物资的统筹计划、统一购置、分配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人事、劳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派驻苏木镇执法中队严格落实报账制管理制度和负责报账员培训等工作。
(十一)直属中队
由大队直属管理,承担涉及大队职能职责方面“急难险重”等各类紧急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车辆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备勤值班计划,协助做好综合执法保障工作;负责大型活动出动人员、车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各执法中队有关民政执法方面的业务指导,负责监督检查各执法中队涉及集中规划公墓区范围以外的乱埋乱葬、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等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民政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统计等工作;负责配合派驻苏木镇执法中队开展执法工作。
(十二)派驻苏木镇执法中队
共派驻11个执法中队:巴彦浩特执法中队、吉兰泰执法中队、巴润别立执法中队、宗别立执法中队、温都尔勒图执法中队、敖伦布拉格执法中队、巴彦诺日公执法中队、乌力吉执法中队、额尔克哈什哈执法中队、超格图呼热执法中队、银根执法中队。
派驻苏木镇执法中队实行以苏木镇人民政府为主的双重管理,与苏木镇综合执法局按照“双重管理、合署办公、一个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工作中全面贯彻执行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领导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通过“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事业编制109名。设队长1名、副队长5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其中:正科级1名、副科级5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阿拉善左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阿拉善左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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