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涉案车辆没有按时年检,我们保险公司不赔商业险”,“我的车补办年检通过,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商业险”,这是发生了法庭上的一幕……
2017年7月12日10许,马华驾驶机动车行使至肇事处时,与行人王红发生碰撞,造成王红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马华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红不负事故责任。该机动车投保5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王红向法院起诉马华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法庭上,因马华车辆未按时年检是否赔付商业险,双方唇枪舌剑发生争论,引发了篇头一幕。
保险公司抗辩,案涉机动车发生事故事故时,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年检检测,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商业险。
马华答辩称,事故发生后,案涉机动车进行年检检测,并通过年检检测,且交警不能核发的年检时间覆盖了事故发生时间,从行政上认定该案涉车辆是合法通过年检车辆。
因此,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年检有效期已过,但补办年检通过,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赔。
最后,该案经基层法院一审、中院二审、省高院再审,判决保险公司免赔第三者商业险。理由具体如下:
1、马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提示义务。保险公司提交《商业险投资单》及《投保人声明》,证实自己已向马华履行了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
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车辆型号对应的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因此,机动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检验是机动车车主的法定义务。涉案车辆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年检,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形。
机动车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发生的交通事故非常多。机动车车主一定要注意交强险保险合同及商业险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免得发生事故时,交了保费但是得不到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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