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能使案件得以再现的证据视听资料可以通过声音、图像、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形象地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 ,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
视听资料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能使案件得以再现的证据。视听资料可以通过声音、图像、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形象地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
作为证据类型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两种形式。录音资料是应用声、光、电和机械学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把正在进行的有关人员演说、对话以及自然声响等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通过播放再现原来的声迹,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资料;录像资料是应用光电效应和电磁转换的原理,将人或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原本本地录制下来,再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的形象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资料。
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的界限,相对模糊,电子证据中音频或视频也应当算作视听资料,但更多为电子证据所替代。
按下列方式审查或举证: 1.来源先要清,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视听资料的来源与其真实性密切相关,因此,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是查证视听资料的重要内容。 2.原件复制件要核对,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3.制作合法要审查,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如果制作过程中当事人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所制作的视听资料也不具有合法性。 4.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上述信息对于判断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故在审查过程中要着重审查有无相关信息: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有助于核实视听资料的制作或者持有主体;视听资料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以及制作方法,有助于更为全面地了解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判断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是否被伪造、变造。 5.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为了判断视听资料的真实性,需要特别注意对视听资料的内容和制作过程的审查,主要是判断有无伪造、变造情形。 必要时鉴定,对视听资料进行鉴定主要有两个目的:(1)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视听资料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即对该视听资料是否系伪造、变造进行鉴定;(2)视听资料所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是否与案件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具有关联。 6.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通过前述审查,在判断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之余,还应当对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视听资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关联性的,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视听资料的部分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取该部分内容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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