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活动中赠送的商品,实质上属于一种“捆绑销售”行为,赠送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收取的销售额中,也不属于捐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该项规定虽然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并不适用于增值税,但依据立法的统一性精神,可以确定买赠行为并不属于无偿赠送,赠品是商品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行为,不能按照无偿赠送处理。不属于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买一赠一”对赠品的税务处理,不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均不予以单独征税。
例:某食品品牌公司天猫专卖店对某一干货食品进行“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该干货食品单价为400元,某买家购买1件商品并获赠1件乙商品(售价为100)
账务处理:
按照公允价值比例确认甲商品单价400元,乙为100元,该食品公司应当按公允价值分摊比例确认每件商品的销售,甲商品占比为80%,乙商品为20%
借:银行存款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283(400*80%/1.13)
主营业务收入-乙商品71(400*2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400/1.13*13%)
(1)开票就按上述分摊的收入分别开票
(2)也可以先按所有商品原价开具,然后赠品在下面单独一行点击折扣开具用来冲减,即折扣开商品为乙商品,数量为1,折扣额-100(含税的)转化为不含税的为金额-88,税额为-12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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