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同和章程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合资协议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并不强求发起人一定要订立;而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文件;
2、内容不同:合资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规定各发起人在公司筹办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上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一方面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要求,而另一方面更反映和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
3、效力不同:合资协议仅对设立阶段的发起人具有合同性质的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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