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风管的安装与检测
(1)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螺栓孔间距不得大150mm。
(2)板材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除镀锌钢板及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外,板厚大于1.5mm的可采用焊接;
(3)风管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它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
风管的安装
1)现场风管的安装,不得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不应凸入管内和法兰外;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材料,薄钢板法兰风管应采用螺栓连接。
3)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当风机仅用于防烟、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4)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02防烟排烟系统的调试
(一)送风机、排烟风机的调试
(1)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0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风机的启动、停止;风机的启动、停止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
1)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送风机均能联动启动。
2)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后,应在15s内启动有关部位的送风口、送风机,启动的送风口、送风机应与设计要求一致。
(三)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
(1)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能联动启动。
(2)当火灾报警后,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口、排烟风机,信号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
1)火灾自报系统应单独布线,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内。
2)导线在管内或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端子连接。当采用可挠金属管保护时,长度不大于2m。
3)管路超过下列长度,设接线盒:
①每超过30m,无弯曲。
②每超过20m,1个弯曲。
③每超过10m,2个弯曲。
④每超过8m,3个弯曲。
4)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5)线槽敷设,下列部位设吊点或支点:
①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②距接线盒0.2m处。
③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④直线段不大于3m处。
6)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7)导线敷设后,应测量每个回路对地绝缘电阻,不小于20MΩ。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04点型感烟、感温火突探测器的安装间距要求
(1)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2)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4)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05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2)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0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及程序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程序
(1)申报(2)核定(3)告知(4)公告。
07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
1.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08重大火灾隐患的直接判定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的性能等级低于GBB624规定的A级。
09防火检查及应急演练
(一)防火检查
(1)防火巡查:活动前,2h一次;活动中,全程。结束时,现场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2)防火检查:活动前,12h内检查。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活动前,至少1次演练。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0在建工程的临时用水量
(一)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