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危化品运输车驾驶员优缺点?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危化品运输车驾驶员优缺点(危化品运输押运员)

危化品运输车驾驶员优缺点

酒驾和醉驾有下列区别。

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

1、饮酒驾车

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

2、醉酒驾车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酒驾如何处罚

 (一)饮酒驾驶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15日拘留,吊销驾照,并5年内禁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驾照暂扣6个月。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饮酒的评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几乎可以视同于只要喝下了酒精制品驾车上路,当被检测时,就不可能出现漏网之鱼。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

 (二)醉酒驾驶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10年内禁驾,且终身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5年内禁驾。

醉酒是一种在饮酒后已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再进行驾驶是一种极度危险的行为。根据“国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为了配合“醉驾入刑”的实施,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还有一类人,死不悔改的。酒驾被抓了,还继续开车,就这样一错再错,酿成大错。当然,对这类人,法律肯定是重重的惩罚啦!

 (三)酒驾后再次酒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日以下拘留,吊销驾照。

饮酒驾驶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的处罚规定是重于饮酒后驾驶的,这就类似于刑法中对于“累犯”的处理意见,从严惩处。

醉驾如何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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