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帮忙#

【案情概要】

一女子结婚之后勾搭上年轻男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与丈夫离婚不成就与情夫一起将丈夫杀害伪装失踪的假象,情夫害怕回老家躲避的时候又与另一名男子在一起,被公公发现线索被警察查出真相。

1979年,张兴国和许春梅结婚了,许春梅肤白胜雪,扑闪扑闪的大眼睛很招他的怜爱,结婚之后生下了两个可爱的女儿,后来看准商机开了一家磨米坊,生意红火起来,一家人的生活过得也算不错。

辽宁杀夫案(女子和情人活埋亲夫)(1)

令张兴国没想到的是,随着妻子接触的人越来越多,她渐渐开始嫌弃自己。知道一个男人王山魁的出现,让许春梅彻底把持不住两人就开展了婚外情,为了掩人耳目,甚至想了一个办法,假装是干姐弟,他们两个常常在村里村外进行约会。

没想到被王山魁的妻子发现之后两人离婚了,关于他们两人婚外情的传言也在村中散布开来。张兴国知道了之后心痛难忍,但是想到是自己结发数十年的妻子,觉得他们之间还是有感情的,仍然想着用自己善良的心去感化,但没想到换来的却是妻子与情夫商议将他杀死。

辽宁杀夫案(女子和情人活埋亲夫)(2)

就这样,他死在了王山魁的铁锹之下,两人上一个之后将他埋在了自己家一米多的深坑之中。由于害怕事情败露,王山魁选择回老家先躲一段,在这期间内,许春梅又和另外一个年轻小伙李志在一起,甚至抛弃了女儿。

她本来以为自己做的事情不会败露,但是没想到自己公公在竭尽全力寻找仍然无法找到自己儿子的时候来到了自己家里的东屋,发泄丧子之痛时意外发现挖出当时的凶器。他赶紧带着那把铁锹去了派出所,警方介入调查之后,许春梅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告诉了李志真相

辽宁杀夫案(女子和情人活埋亲夫)(3)

李志思来想去无法接受自己朝夕相处的人居然是杀人犯,主动告知警察事实真相。

【以案释法】

王山魁和许春梅构成故意杀人罪,具有杀害张兴国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两人构成共同犯罪,今天就来准确解释一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什么。

首先,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具有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实施相同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区分不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判处不同的刑罚。

并且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要求两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辽宁杀夫案(女子和情人活埋亲夫)(4)

那么由此推理可得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以外的犯罪行为,也不能要求共同实行犯罪者承担相同的责任,只能在其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范围之内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构成共同犯罪也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是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均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其中有人为不满16周岁,或者有精神疾病的人该人并不是共同犯罪的主体。

第二个是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包括组织行为,帮助行为等,即使没有实实施犯罪行为,仅仅是在犯罪的过程中,正在现场提供心理支持仍然构成共同犯罪。第三个是造成的同一损害结果使犯罪客体遭受损害,也就是圈发的具体的人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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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定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之后,一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等,对其认定罪名之后,确定具体刑法是应当按照实行三所造成的实界损害结果根据其所实施的性质进行定罪量刑。

在这个案件中,王山魁与许春梅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他们两个在杀害张兴国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分工,因此量刑应当一致。我国刑法对共同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制度的合理性。

在此需要明确任何犯罪的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正义虽迟但到,对于侵害别人生命,这样极其恶劣的犯罪方式早晚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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