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项目上遇到这样的问题,建筑给的商铺与中庭挑空区域边缘间的宽度(所谓“回廊”)只有1500mm,而且在商铺门外需要设置双层卷帘作为防火分隔,卷帘箱的宽度就接近1500mm,排烟口就没有位置设置了;如果建筑给的这个“回廊”足够宽,排烟管和排烟口放下了,可能也就不去研究这个问题了,既然遇到了这个问题我想我们还是研究一下,毕竟这个首层“回廊”宽度做到再小,也不会影响到人员疏散,而且这个宽度越小会让首层商铺面积最大化。
作为顾问,我们希望我们的研究在不违法规范的情况下能让业主利益最大化。
如上图,绿色的区域为首层商铺与中庭挑空之间的宽度,即首层“回廊”,目前建筑设计给出的是1500mm,而按图集《防火门窗12J609》双层卷帘箱的宽度是1100~1500mm,如下图:
如果该“回廊”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剖面应该是这样的:
我们采用的卷帘箱按1400mm计,并在“回廊”设置一根喷淋管的话,需要1700mm的宽度,建筑在目前宽度情况下需要增加200mm的宽度,如果需要设置机械排烟,最建筑“回廊”宽度最有利的是将排烟管摆放到商铺内(主要电气桥架及空调水管考虑走后期走道),“回廊”需要宽度约为2500mm(当然如果排烟管走走道,在保证现净高的情况下,“回廊”宽度还要加宽),如下图:
即在原无机械排烟需求的“回廊”宽度上增加了800mm,如果商铺面宽10米话,就损失了8个平方,当然这个不能仅仅从商业价值上去探讨,再高的价值空间也还是必须要遵循现行规范规定,特别是对于审图,必须要有规范依据。
其实这个问题不是第一次讨论了,公司其它项目同样遇到过,被审图公司提出要求修改图纸,须在首层“回廊”增设排烟设施,意见是:不论这个“回廊”多宽,商业建筑的中庭回廊必须设排烟设施,与出挑长度无关。而依据是,《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1.3条规定:
本项目又恰好是商业,按照此条,若是“回廊”就逃避不了设置排烟设施。
但是个人在专业上有点钻牛角尖吧,我觉得必须说服自己,按个人理解,设置排烟设施的2个条件,一是考虑人员停留区进行疏散;二是可燃物较多;但是从这两个方面来说,商业首层的这个“回廊”一般可以不具有这两方面的功能,不同于二层及以上的回廊,二层回廊与中庭间一般是采用卷帘分隔的,二层以上的回廊肯定承担的就是疏散的任务,而且着火时,卷帘放下,烟气集聚必须要进行排烟,保证清晰度,利于人员疏散,即使卷帘在商铺墙侧,此“回廊”仍是作为疏散的通道使用(不可能跑到中庭,是挑空区域);而一层“回廊”卷帘在商铺门侧,人员疏散是通过后勤走道疏散的,不需要通过前面的回廊疏散;即使此处有人,因回廊首层与中庭底层在同一平面,人可以直接跑到中庭再跑出去。所以我理解首层的“回廊”没必要单独设置排烟设置。
就此问题争论不下,规范有明确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既然规范已明确,这就不是按个人观点来判断的,必须遵循规范,那我们只能回归到建筑定义的本身上来,来看看一层商铺与中庭区域这个宽度到底算不算规范上所说的“回廊”,到底什么是“回廊”?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第二部分术语,
本术语强调“回廊””是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中间是挑空区域),所以前面我们谈的这个首层区域不能称为“回廊”,它没有“回”形的概念,那我认为就不能去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1.3条,因为它的性质确实不一样(上面已经解释了首层该区域与二层回廊性质上的区别)。
不过,这里要补充一下,新一版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没有了回廊的定义,所以查“回廊”的定义只有回到2005版规范的定义了。(其实防排烟图集上也是将二层及以上中庭周边的走廊区域标注为“回廊”)
通过以上的分析,个人认为中庭的最底层商铺在边缘设置防火分隔(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等),那么商铺与中庭镂空区域之间的宽度区域(所谓的“回廊”)是不必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而是可以将它划到中庭一个防烟分区内的。当然设计了排烟措施肯定更安全、更可靠、更容易通过审图,但对建筑本身造成了面积和净高上的损失,所以我在此提出来讨论,并没有要冒犯“规范”的意思。
以下是一个刚开业项目的商业中庭图片,在首层商铺用的是防火玻璃加喷淋,中庭与周边未设置挡烟垂壁,即没有考虑最底层中庭“回廊”区域设置独立排烟设施,以作为佐证,供参考讨论。
我也翻了翻防排烟图集,图集上是有多种情况,但是对于防火分隔不是很明确,未见类似情况,此处是否值得参考呢?!以上是个人的浅薄看法和微不足道的观点,欢迎提出您的想法我们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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