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及通行秩序,8月23号,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昆明市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骑车上路别忘了戴头盔

《通告》涉及的电动自行车包括超标电动车和新国标电动车两种,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新国标电动车实施之后,昆明市已经没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现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包括各县区,共有电动车39个品牌,34家总代理,792家门店。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在180多万辆,其中120多万辆是超标电动车。在发布的《通告》中明确,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查处。在今年的3月,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了电动自行车销售源头专项整治工作。

昆明关于电动车的最新规定(昆明三部门发通告)(1)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处长 孟奇:“我们可以很负责任地说,销售源头没有超标电动车销售了,因为超标电动车不能上牌,但是现在出现的情况是改装环节不发生在销售之前,往往是买完电动车落完户之后把电池更换了。”

昆明关于电动车的最新规定(昆明三部门发通告)(2)

电动车更改了关键元器件之后,就不匹配设计要求,造成车辆使用寿命减短、危险系数增加。而针对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违法行为的,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昆明关于电动车的最新规定(昆明三部门发通告)(3)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秩序管理处副处长 段利敏:“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管理的过程中,也会加大拼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的查处力度,如果被公安机关查到的,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我们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后续的处理。”

《通告》还指出,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应同向、整齐、有序停放在规定区域。对不按规定停放区域停放的共享助力车,通知运营企业2小时内未整改的,城市管理部门将予以清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各运营企业应当为共享助力车配备安全头盔。

昆明关于电动车的最新规定(昆明三部门发通告)(4)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秩序管理处副处长 段利敏:“现在我们更多的是一种倡导,待后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之后,公安交管部门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这一方面的管理,提倡大家戴头盔更多的是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从事故发生以后的后果来说,戴头盔肯定是要比不戴头盔更好。”

去年,美团共享单车就为共享助力车配备了头盔,城管部门也将在后续的工作中不断推进这项工作。

昆明关于电动车的最新规定(昆明三部门发通告)(5)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秩序管理处副处长 金重根:“有的头盔可能被人拿回去了或者是出现损坏了,有的时候损坏的量比较大,可能企业承担不起这个损失,下一步我们也会积极想措施,我们逐步会把头盔配上,出于安全考虑也好,还是出于运维管理的需要。”

在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方面,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逐步淘汰、分步实施"的方式,到2023年4月15号全面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昆明市辖区内道路行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会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行为进行曝光和抄告。

昆明关于电动车的最新规定(昆明三部门发通告)(6)

通告全文↓↓↓

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及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并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国家标准规定的非机动车。以及超过前述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放,做到同向、整齐、有序。

五、对不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内投放和未同向依次摆放的共享助力车,经通知运营企业2小时内未整改的,城市管理部门将予以清理。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七、各运营企业应当为共享助力车配备安全头盔。在街面运营未悬挂牌照和未配备头盔的共享助力车,由城市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清理。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不得发生超载、超员、超速、醉酒驾驶、载客营运、闯红灯、逆向行驶、驶入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服从交通警察及勤务辅助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确保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九、依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及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要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逐步淘汰、分步实施”的方式,至2023年4月15日全面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昆明市辖区内道路行驶。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同时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行为予以曝光,并向所在社区、单位、公司、企业进行抄告;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同步抄送市、县(市)区文明办,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村镇创建考核及动态管理。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记者:尹枞杉 郭挺

来源: YNTV2都市条形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