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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申报(一句话理解税法)

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申报

问题:发票开错了,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怎么办?谁来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税法规定是什么?

文件其实有好多个,字数很多,光对着稿子念估计都得好多分钟,更别说找了。

今天,给大家推荐一句话,记住这句话基本上就解决这个问题了。

德新税悟一句话:票在谁手里谁来开

具体政策文件:

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文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德新税悟:购买方已抵扣,票在购买方手里,购买方填开信息表)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德新税悟:购买方未抵扣但发票无法退回,票在购买方手里,购买方填开信息表)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德新税悟:未把发票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抵扣把发票退回,票在销售方手里,销售方填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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