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慧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狄先生所享有的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在未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相关单位即将所涉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且,目前,狄先生发现该地正在行进项目建设。

狄先生委托了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律师、李群杰律师代为处理征收项目中出现的相关法律事宜。

为了解相关情况,律师指导狄先生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该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公告,区自然资源局答复称该地块未在我局办理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复议机关是否可以加重处罚(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查处答复)(1)

律师认为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查处职责,并应当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本案中,相关单位在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情况下,即非法占用狄先生所享有宅基地等地块进行项目建设,明显违法。

因此狄先生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别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其查处相关单位在未经合法拍卖的土地上进行违法用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答复,答复称其已将申请事项相关资料转交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并要求其将相关结果告知申请人。但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迟迟未作出任何答复。

律师认为

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规定,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因此,大同市自然资源局具有对申请人之申请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于是狄先生在律师指导下向大同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大同市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大同市人民政府审理认为,大同市自然资源局收到违法用地查处申请后,既没有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也没有延长办理期限,未依法履行法定办结职责。故,决定:确认大同市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职责行为违法。

同时,大同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强调: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大同市自然资源局未及时回应狄先生要求查处违法用地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大同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意见,大同市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意识,切实依法履职意识,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回应群众投诉事项,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您遇到向相关部分申请查处事项后,迟迟未得到答复的情况,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团队,寻求进一步法律途径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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