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软件程序专利撰写目前是专利代理行业的热点问题,互联网企业有大量涉及软件程序的技术需要得到专利保护,如何获得高质量的专利代理服务,撰写出高质量的核心专利,是企业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采用简单的分析提高企业对高质量软件专利的认识,来使软件程序的保护更加严密周到,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如何确保软件安全?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如何确保软件安全
前言:
软件程序专利撰写目前是专利代理行业的热点问题,互联网企业有大量涉及软件程序的技术需要得到专利保护,如何获得高质量的专利代理服务,撰写出高质量的核心专利,是企业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采用简单的分析提高企业对高质量软件专利的认识,来使软件程序的保护更加严密周到。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方法专利的保护内容和范围有所争议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方法专利,是否能够进行延伸保护,获得延伸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争议。
一般认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作业方法、用途等,但只有对制造方法才能够享受延伸保护,因为只有这类方法才能产生专利法意义下的产品。对于其它方法,实施专利的行为仅仅是“使用该方法”。而许多涉及提升用户体验的软件改进方案,若仅采用方法权利要求进行保护,则很有可能因制造商、销售商和/或运营商并非直接侵权对象导致权利无法主张。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方法专利维权困难
专利法第十一条关于方法专利要求的侵权行为规定为:“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见,对于非制造方法的专利方法而言,其侵权行为限定为“使用其专利方法”。因此在涉及到移动终端的方法专利中,移动终端的最终用户通常为个人消费者,移动终端根据用户的指示执行该方法。但是,在此类诉讼中,原告不会起诉个人消费者,被告往往为制造者和销售者。诉讼过程中,被告通常会提出其并非专利方法的使用者,即其没有“使用专利方法”这一侵权行为,并非专利方法的侵权主体。
例如,2018年1月福建高院对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的审理中,华为诉三星的涉案专利为“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其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一种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终端获取组件处于待处理状态的指示消息;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指示消息对容器中显示在屏幕上的显示区域进行缩小处理,以使所述屏幕在所述显示区域缩小后空余出的区域显示所述容器的隐藏区域,所述容器包括容纳组件的显示区域和隐藏区域。”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曾提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方法专利,而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未曾使用该方法专利,故不构成侵权行为。
可见,在涉及到移动终端的方法专利中,由于移动终端的最终用户为个人消费者,移动终端根据用户的指示试行该方法。可见,在这类专利中,被告通常会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其并非专利方法的使用者,即没有“使用专利方法”这一侵权行为,并非专利方法的侵权主体,从而造成这一类专利的维权困难。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8年1月福建高院福对本案的二审判决中,建省高院认为:涉案专利并非操作步骤的方法专利,而是移动终端对组件的显示处理方法,因此用户的长按行为不属于实用涉案专利的行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中,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预先固话相应的软件命令于模块中,属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对有关没有使用专利方法,不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事实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计算机软件类专利撰写装置类权利要求的意义
若仅采用方法权利要求进行保护,则很有可能因制造商、销售商和/或运营商并非直接侵权对象导致权利无法主张或维权困难,因此为了寻求更为严密周到的保护,在对软件程序类技术方案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尽量将产品和方法都记载到权利要求书中。
例如,上诉人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事实和依据为,从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竞航彭经营部)购买心迪F1-Q15手机,该手机内部结构显示使用ASR3601蜂窝基带芯片,该芯片由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捷公司)生产销售,因此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翱捷公司生产、销售ASR3601型芯片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应当停止生产、销售ASR3601型芯片,赔偿展讯公司经济损失。
竞航彭经营部销售的心迪F1-Q15手机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责任。遂判决翱捷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展讯公司经济损失2431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竞航彭经营部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可见,只要专利权人能够证明疑似侵权产品确实覆盖了专利的装置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该产品就侵犯了专利权;作为产品的开发制造者就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同时将软件程序类专利将产品和方法都记载到权利要求书中,容易提供事实和依据,进而使维权行为相对容易,而且无法再以“使用”定义上的模糊玩弄文字游戏。因此,在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下,侵权生产制造受保护装置也应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类专利如何撰写装置类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规定“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
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程序模块,由这样一组程序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程序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同时专利审查指南建议装置类权利要求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即装置的组成部分与方法的步骤对应一致,或者说每一个步骤的任务都有某个组成部分来完成。
例如:专利审查指南给出的参考权利要求
一种 CRT显示屏幕的游标控制器,包括:
用于输入信息的输入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起始位置地址的 H/V起始位
置存储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终点位置地址的 H/V终点位
置存储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当前位置的水平和垂直地址的游标位置存储
装置;
其特征是所述游标控制器还包括:用于分别将存储在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游标当前的水平及垂直地址与存储在所述 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相应于其水平及垂直终点位置的地址进行比较的比较器;
由所述输入键盘输出信号和所述比较器输出信号控制的游标位置变换装置;该装置包含:
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增 1的装置,
或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减 1的装置,
或把存储在 H/V起点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起始位置的地址向游标位置存储装置进行置位的装置;
用于根据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存储状态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游标当前位置的游标显示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