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某周大福门店。图/IC photo
花4万元买下25万金饰,金店说是“误标价格”,消费者要不要退回呢?
据报道,2021年1月16日,深圳周大福公司系统技术人员操作错误,将网店系列黄金饰品的标价设置远低于日常售价。王某夫妻二人花费4万余元买下12件黄金首饰,这些首饰与日常销售价格相差约20.91万元。
此后,周大福公司与消费者一再沟通,告知是“操作错误”,要求撤销订单,并分别赔付500元。在被拒绝后,周大福将消费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周大福公司并非故意虚假标价欺诈消费者,王某夫妻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低价促销的行为,且原告事后向其表示歉意并进行赔付。最终,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理由,撤销了双方买卖合同。
对于这个判决,很多人提出疑问和不解。为什么明明是商家出的错,却要求消费者来承担后果?如果这都可以撤销的话,那么以后商家,特别是网店觉得自己卖亏了,就能随时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消费者岂不是成了“待宰羔羊”?
事实上,买卖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其效力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但如果双方意思没有达成一致,或者其间产生了重大误解,那么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就存疑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是因为“重大误解”意味着,双方行为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就不产生有效的民事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障合同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保障市场的稳定预期,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首先,“重大误解”必须要达到“显失公允”的程度,否则不允许随便主张撤销合同。
像本案中,25万的金首饰只卖出4万余元,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而这么低的价格也明显超出金店正常的促销范围。所以当卖方提出“错标价格”,且消费者方面不能就此举证存在超级低价促销时,法院当然会认可这属于“重大误解”情形。
其次,“重大误解”的买卖,也不是单方面想撤就能撤的。
依《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只能行使“请求撤销权”,最终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决定是否予以撤销。所以,消费者不用过分担心,商家今后随便就可以撤销合同,算不算“重大误解”还得法院说了算。
当然,此案中周大福公司的确有过错,如果让消费者为商家的错误埋单,那同样是不公平的。
比如,饭店菜单上标明的价格是10元,结果等吃完了饭,饭店说是“错标价格”,要求消费者按100元收费,这显然不合适。
但在该案中,周大福公司发现错标价格之后,及时与消费者沟通,且并未造成消费者损失,也愿意给予共1000元的补偿。平心而论,这样的处理方案,也是相对公平的。
至于有网友提到,“说好‘离柜概不负责’,为什么商家可以反悔?”其实,无论是《消费者保护法》还是《民法典》,从来没有承认过店方单方面提出来的霸王合同或霸王条款的效力,而这也不是排斥法院适用“重大误解”条款的理由。
事实上,“诚信”是民事行为的黄金规则,不仅适用于商家,也适用于消费者。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民法典》合同篇有关“重大误解可撤销”规定的法律原理。
撰稿/克鲜(媒体人)
编辑/徐秋颖
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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