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1月,时任国立武昌高等师范学校(武汉大学前身)国文系主任胡光炜(字小石,后以字行)教授致函与其私交甚笃的国立北京大学教授李大钊先生,邀请他来武昌参加湖北教职员联合会组织的“寒期讲演会”,随后,李大钊便与其他两位北大教授王星拱(后来成为国立武汉大学的创办者之一与第二任校长)、朱希祖一同应邀南下武昌当时,正值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如火如荼地进行着,2月2日,李大钊在武昌高师教务主任室作客时,曾听取了赵春珊等4位武高同学介绍京汉铁路总工会在郑州开会受到吴佩孚镇压的情况2月2-4日,李大钊在武昌高师分三次讲演了“进步的历史观”,其中,第一讲是2月2日上午11-12点,第二讲是2月3日上午10―11点,第三讲是2月4日上午10-11点以上这些史实,大概就是李大钊一生中与武汉大学唯一的一次交集了但可惜的是,当时的媒体只记载了李大钊在武昌高师数次发表演讲的日程,但没有刊登其演讲的具体内容,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李大钊在私立武昌中华大学关于女权运动的演讲?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李大钊在私立武昌中华大学关于女权运动的演讲(李大钊在私立武昌中华大学关于女权运动的演讲)

李大钊在私立武昌中华大学关于女权运动的演讲

1923年1月,时任国立武昌高等师范学校(武汉大学前身)国文系主任胡光炜(字小石,后以字行)教授致函与其私交甚笃的国立北京大学教授李大钊先生,邀请他来武昌参加湖北教职员联合会组织的“寒期讲演会”,随后,李大钊便与其他两位北大教授王星拱(后来成为国立武汉大学的创办者之一与第二任校长)、朱希祖一同应邀南下武昌。当时,正值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如火如荼地进行着,2月2日,李大钊在武昌高师教务主任室作客时,曾听取了赵春珊等4位武高同学介绍京汉铁路总工会在郑州开会受到吴佩孚镇压的情况。2月2-4日,李大钊在武昌高师分三次讲演了“进步的历史观”,其中,第一讲是2月2日上午11-12点,第二讲是2月3日上午10―11点,第三讲是2月4日上午10-11点。以上这些史实,大概就是李大钊一生中与武汉大学唯一的一次交集了。但可惜的是,当时的媒体只记载了李大钊在武昌高师数次发表演讲的日程,但没有刊登其演讲的具体内容。

另外,1923年2月3日(很多相关记载误作2月4日)晚上7-9点,李大钊还应中共湖北地方党组织领导下的湖北女权运动同盟会的邀请,发表了关于世界与中国妇女运动的演讲,随后,汉口的《江声日刊》在2月5、6日分两期连载了记者“明丙”对此次演讲的记录稿。据武汉科技大学的张继才教授考证,李大钊此次演讲的地点应当是在武昌粮道街的私立武昌中华大学(今华中师范大学的前身之一)礼堂。笔者现在一时难以看到《江声日刊》上的原文,遂直接将前辈学者们此前整理出版的相关文字分享如下:

李大钊君讲演女权运动

湖北女权运动同盟会,昨日,(星六)下午七时至九时,特请李大钊先生在寒期演讲现在世界四种妇女运动之潮流及性质,并中国妇女运动进行之方法,由谢崇端女士介绍出席,听讲员一致鼓掌欢迎。李先生致词答谢毕,即演说,谓:所称四种妇女运动者:(一)宗教的,(二)母权的,(三)女权的,(四)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先将四种运动的性质说明于后:

宗教的妇女运动,类分妇女青年会、妇女救世军,及其他慈善性或救济性的妇女运动之团体,皆在其列。此种运动,系鉴于现代社会上有种种不安宁或困难及痛苦之现象,特出而救济,为最有价值且为必要的一种运动。然亦有缺点,凡事必先固本,为此种运动者,只知于社会上有不安宁或困难及痛苦之现象发生后,临时讲求救济之术,究竟所以发生不安宁或困难及痛苦之由来,则毫不过问,舍本逐末,必将有防之不胜其防之隐忧。

母权的妇女运动,在北欧极盛,以社会学者额列克里主张最力。其唯一理由,以为妇女在社会上应有一种特别权利,国家亦当为极充分之保护,盖女子为人类之母,于子女教育之责比较男子既格外加重,是故母权实为一种特别之权利。主张此说者,对于女权极甚注意,与纯粹良妻贤母的主义,实不相同。

女权的妇女运动,为中流阶级的妇女运动,即资产阶级的女子,其居于社会之地位,虽亦有较男子为高者,但实际考察,仍不免有极不平等之现象,故必毅然突起,为两性平权之运动

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对于那种阶级的差别,绝不过问,只求同阶级中之人类,俱得享有同等之权利,并不承认社会现象中有压迫与被压迫两种阶级之事实,极力主张无产阶级的妇女,应与男子同等加入人权运动团体中,换言之,其所主张者,确在男女两性都不处于压迫与被压迫之地位。(未完)明丙

现在中国女权运动的团体(以下缺漏约十几字)一、女子参政同盟会,二、女权运动同盟会,就形式言,似无区别,如就实际上观察,前者似专注重在宪法上所享之权利,后者实包含母权、女权、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三项而言,其中组织的分子,以中产阶级者居多数,无产阶级比较为少。以中国现在妇女运动之情状看,不是单独进行可以完全收效的,须包含母权、女权及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联络一气,通力合作,方有效验。今姑从法律上归纳而言之,应改革者,如左之数种:

(一)宪法上之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应平等。

(二)民法上之亲权、财产权、行为权及其他种种不平等之规定,俱应加以修正。

(三)婚姻法也应该规定。

(四)刑法上一方定有重婚罪,一方解释纳妾不为罪,大伤人道,极不平等,应修改。

(五)买卖妇女在刑法上应厉禁

(六)同意年龄提高问题,在美、奥各国女权运动史上考察起来,极为注重,今中国刑法,尚付缺如,应要求国家增定之

(七)行政法上为官吏之权,女子应不受限制。

(八)女子应有同受教育之机会。

(九)职业平等,亦为极属重要之问题。女子苟脱离家庭之拘束,欲求有经济独立之权,其第一步,则在有独立之职业,谋独立之生活。工作报酬之不平等,不尽中国然,美、奥两国,前亦均有此等事实,如在学校为教员者,男子多而女子独少,其适例也。

(十)此外一切男子之职业,女子可以参加者,均须有同等参加之权。

女权运动之性质,既如上述,中国现在切须注重者,首宜结合最有实力之坚固团体,以为将来实际竞争之着手。譬如参政权,纵然宪法上有一纸空文之规定,苟无选举之实力,代议院中,未必就有女子参政之表现。吾甚希望各省县都有此种女权运动的同盟,吾更希望此种团体有极坚固之结合,无论是女子参政同盟会,抑属女权运动同盟会,于社会上有公益团体之组织,须毅然加入,力尽其责,夫然后势力才能扩张。美国妇女运动之能全收实效者,第一优点,即能与男子同负社会之责任。欧战发生后,奥国女子,每当男子临战之际,凡国内有何公益团体之发生,必乘机参加,甚至驰赴临战地境,救护伤军,对于国家所尽之责任既大,功劳既高,以故所得权利亦最高。

总而言之,中国现当军阀专横之时代,欲为民权的运动,无论那种团体,都须联络一致,宗教的、母权的、女权的、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可合而不可分,可聚而不可散,可通力合作而不可独立门户。能如是,方能打倒军阀,澄清政治,恢复民权;能如是,则今之为女权运动者,始得曰成功。明丙

《江声日刊》第423、424号,1923年2月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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