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膜界刮过一阵春雨风,打开春雨面膜,一股淡淡的蜂蜜清香,敷在脸上,仿佛自己是小熊维尼,开心地抱着蜂蜜罐转圈圈,其实,在春雨面膜成为爆款之前,带有“春雨蜜罐图”商标的面膜就有销售,小仙女们可曾知晓?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金某作品“

商标未经过所有人许可是犯法的吗(在先使用了未经注册的)(1)

”于2017年7月17日获得名称为“春雨蜜罐图”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该作品创作完成、首次发表的时间均为2014年9月16日。

金某将该作品申请注册为“

商标未经过所有人许可是犯法的吗(在先使用了未经注册的)(2)

”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春雨蜜罐图”),有效期自2018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0日止。

2018年11月22日,原告与金某签订《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原告取得该注册商标在国内排他使用许可。

商标未经过所有人许可是犯法的吗(在先使用了未经注册的)(3)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雅某公司在销售“蜂胶嫩肤滋养面膜”“蜂胶水莹净肤黑面膜贴”,该两款面膜的包装盒背面显示的生产厂家均为欧某公司;同时,发现欧某公司也在销售其委托爱某公司生产的“韩婵蜂胶嫩肤滋润面膜”等四款面膜。

原告诉称上述三被告生产、销售的蜂胶面膜均与涉案注册商标极其相似,且面膜的包装、外观及文案排列装潢与金某的春雨面膜产品几乎毫无差异,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误购。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三被告抗辩称

#我们的产品早在2016年5月就已经备案,属于在先使用,没有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2016年2月28日、29日,欧某公司就已经在阿里巴巴网页销售,有平台销售记录为证。

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是否具有本案诉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是涉案商标的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其与权利人签订的《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有经过备案,该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有以自己名义追究针对涉案商标侵权人或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该约定与原告提交的授权书中关于代为诉讼的约定并不矛盾,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关于欧某公司的在先使用权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欧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显示在金某申请注册商标前,被告欧某公司发生的几笔网络交易以及公众号的一篇配图文章,即便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欧某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面膜商品上先于涉案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但不足以证明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在网络上销售及宣传并不必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效果,故欧某公司的在先使用权抗辩不成立

最终,白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欧某公司、爱某公司、雅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唯兰颂公司第205186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合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2万元。

判后,三被告均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未经过所有人许可是犯法的吗(在先使用了未经注册的)(4)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适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有一定影响”是对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可以参考认定驰名商标的各项因素: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情况、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程度、地理范围以及其他使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因素。同时,与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驰名不同,有一定影响的判断还需要考虑到商标使用及宣传的地理范围。

通常而言,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因一定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而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被视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

在本案中,欧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标识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故欧某公司在先使用权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广州白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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