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头文件”如何取名?,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私企红头文件字体字号要求?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私企红头文件字体字号要求(业务交流红头文件)

私企红头文件字体字号要求

一、“红头文件”如何取名?

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老百姓常说的“红头文件”,该如何确定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决定、办法、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细则、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等,具体名称可根据文件内容实际来合理确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取名为“条例、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为什么呢?

第一,《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为“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称“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因此,“条例”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专有“名称”,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是远低于法规和规章的,因此不能称为“条例”。

第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对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简而言之,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属于内部性的公文,一般不具有对外的效力,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不能作为“红头文件”的名字使用。

二、“红头文件”不能制定哪些内容?

根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制定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等内容,这些内容必须由法律法规或规章来确定;

二是违法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三是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四是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违背公平竞争要求、损害营商环境的内容;

五是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减损其合法权益;

六是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七是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