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系列盗窃判决书?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系列盗窃判决书(吴某某涉嫌盗窃案)

系列盗窃判决书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滨区**村**组。2017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2018年7月14日因盗窃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8日因盗窃被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下旬至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七次进入汉滨区**大道**观景台**KTV内部盗窃,共窃取十七台电视机、三台主机电脑、三个显示屏、一个消毒柜、一对音响、一个功放、一根10米铜线。经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的消毒柜等十六件电器的总价值为4181.00元。另七台电视机、两台电脑主机、一个显示屏、一根10米铜线,因物品灭失、品牌及型号无法确认,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1.2020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汉滨区**大道**观景台**KTV内部,盗窃一台55吋创维液晶电视机,经价格认证价值440元;

2.2020年8月27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汉滨区**大道**观景台**KTV内部,盗窃一台55吋黑色长虹电视机、一台42吋黑色创维电视机(已灭失,无法进行价格鉴定)、一台40吋海尔电视机(已灭失,无法进行价格鉴定)、一台电视机(品牌、型号未知且已灭失,无法价格鉴定) 。经价格认证,55吋黑色长虹电视价值50元;

3.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汉滨区**大道**观景台**KTV内部,盗窃一台55吋CCAMV电视机,三台55吋CCAMV电视机。经价格认证,被盗一台55吋CCAMV电视机价值410元,被盗三台55吋CCAMV电视机总价值1860元;

4.2020年9月11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汉滨区**大道**观景台**KTV内部,盗窃两台电脑主机,因该电脑已灭失且品牌、型号未知,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5.2020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汉滨区**大道**观景台**KTV内部,盗窃四台电视机、一台55吋康佳牌电视机、一台39吋长虹牌电视机。经价格认证,被盗55吋康佳牌电视机价值245元,被盗39吋长虹牌电视机价值30元。被盗四台电视机已灭失且品牌、型号未知,无法价格鉴定;

6.2020年9月18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汉滨区**大道**观景台**KTV内部,盗窃一个显示屏、两个白色剑齿虎显示屏、一台50吋长虹等离子电视机、一台51吋长虹等离子电视机、一个锋云服务器。经价格认证,被盗两个白色剑齿虎显示屏总价值100元,50吋长虹等离子电视机价值50元,51吋长虹等离子电视机价值50元,锋云服务器价值500元。被盗显示屏已灭失且品牌、型号未知,无法价格鉴定;

7.2020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汉滨区**大道**观景台**KTV内部,盗窃一台壹达牌两门消毒柜、一个功放、一对Vialty Audio牌音响、一根10米铜线。经价格认证,被盗壹达牌两门消毒柜价值30元,一个功放价值286元,一对Vialty Audio牌音响价值130元。被盗10米铜线已灭失且品牌、型号未知,无法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立案、拘留证、逮捕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辨认、指认笔录;价格鉴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勇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照片一册、光盘 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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