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陈某生有五个子女,但夫妻感情不和,1981年,由于陈某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长期分居。
因刘某单身无人照料,子女对他也不好,于是便聘请了一个保姆,照顾自己的日常起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曾经自建的三套房屋赶上了政府拆迁,分到了3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
日久生情,保姆杨某成了刘某的枕边人,刘某便立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遗赠给杨某,包括自己的房产和股份等等,并进行了律师见证。
刘某生前曾两次与陈某起诉离婚,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法院判决离婚,但妻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刘某去世,离婚诉讼终结。
刘某去世后,妻子陈某将此消息登报公告,并将刘某遗留的三套回迁房进行了继承公证。
此时,保姆杨某凭借遗嘱主张刘某的财产归自己所有,但陈某否认了遗嘱的有效性,于是,保姆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刘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陈某认为,丈夫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法与保姆同居,且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遗嘱的形式赠与保姆,违反了公序良俗,涉案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院认为,刘某与陈某虽为夫妻,涉案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刘某有权对自己死后夫妻共同财产当中的自己那一部分进行自由处分,于是判决遗嘱部分有效,涉案的三套房产,一套归杨某,两套归陈某。
二人均不服,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刘某与杨某同居事出有因,但毕竟属于非法同居,涉案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通过遗嘱的形式将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了第三人,剥夺了妻子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和合法财产继承权,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故而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典》第1153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刘某与杨某虽然多年感情不和,甚至感情破裂,但是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受法律保护。
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保姆长期同居,虽然是情有可原,但是其行为显然挑战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如果法院通过裁判的行为默认了刘某的同居行为,将会助长这类婚外情,不利于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分析指导,否则很有可能会吃法律的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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