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的正确方法 聊聊重复立法那些事(1)

非必要重复立法的原因很多,既有立法体制、立法技术因素,也有立法人责任担当和作为等问题。归纳起来,我认为主要有:

一、调查研究不深入。深入第一线调查不够,征求意见不广泛,研究问题不透彻,没有吃透上位法和基层情况,更没有找准立法要解决的问题,缺乏自己的独立见解,总结提炼不出自己的东西,就只好照搬上位法内容或者照抄部门规章,或者抄袭其他地方的同类法规。

二、选题立项不科学。选题缺乏科学论证评估,题目宏大而宽泛,小切口、小快灵项目不多,地方立法空间狭小;还有一些是领导的“命题作文”,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做,不得不抄。

三、起草技术不成熟。技术不成熟体现在“粗糙”上:一是多数地方法规由部门组织起草,参与人员在其业务上是“内行”,但在立法上是“外行”,不会作“作业”,就只能抄别人的“作业”。二是不少地方在主观上抱有“大而全”“小而全”的立法情结,存在“形象立法”倾向,只好过多照搬照抄上位法内容。三是有的部门为了执法方便,按照编印执法手册的思路来起草法规草案,大量汇编、复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四是缺乏科学处理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的方式方法、技能技巧。

四、重复立法的界限不明确。2015年3月修正后的立法法,关于重复立法的规定就只有一条,即“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这个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界限和标准,怎么理解“一般不重复”?实践中不好掌握。

此外,我认为也与多层次立法体制、多元化立法主体有关,还与未建立重复立法的备案审查机制、立法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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