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创业都喜欢设立公司,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对于投资者控制风险比较好。但是,如果小本创业的话,并不十分建议成立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因为,小本创业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一旦经营失败很可能血本无归,如果债务波及家庭,就会严重影响家庭稳定和生活质量。

而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虽然形式上属于公司,但由于股东的特殊性,经常被法律“穿透”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把公司债务视为股东的债务,直接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换言之,法律上对这两类公司在股东有限责任保护上并不如一般的多人公司,债务风险防控失败的几率更高。具体来说:

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即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公司应当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则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一人公司需要通过每年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且证明自己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独立区分,才可以从法律上隔绝公司的债务和股东的债务。而这个证明“独立区分”的材料通常又是前文提及的财务报告,这对于小成本创业者来说个麻烦而高成本的事情,很少有初创的一人公司能做到。

小本创业注册什么公司好 为什么小本创业不建议成立(1)

图片仅供配合叙述

“夫妻公司”

这里的“夫妻公司”是指只有两个股东,且股东为夫妻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首先,有的法院把这种夫妻共同出资和经营管理的“夫妻公司”直接比照一人公司进行处理,认为“夫妻公司”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因此把股东和公司财产已独立区分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股东,如果夫妻不能证明财产已独立区分的话,则夫妻双方应当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有持这个观点的判例,不过可能有一定的争议)。另外,如果夫妻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如帐户资金、财产等公私混同等,则有可能依据《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定的相关规定,穿透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要求夫妻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现实中,公司如果实际为夫妻共同经营管理,且公司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的话,几乎很难避免不同程度的混同,如果严格区分财产,将花费很大的精力和成本。

最后,除了有限责任制度被“穿透”问题外,这两类公司的债务还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夫妻一方名义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虽然不担任股东,但如果在公司有任职、其账户资金与公司有密切往来的话,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经营”,一人公司股东的债务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若不能证明股东和公司财产的独立区分,则一人公司的债务将进一步因此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公司”的“夫妻共同经营”则更加不言自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可能性更高。(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410号、(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最后声明一下:一人公司和“夫妻公司”当然有自身的优点,如管理便利、高效,不会发生代持的道德风险,只要不离婚就几乎不会发生公司治理僵局等,本文仅仅从债务风险防控,避免波及家庭的角度出发阐述,纯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相关法律问题以司法认定为准。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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