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当事人

票据含义: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①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汇票、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出票人、收款人)

②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的种类和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特征(1)


来做做下面这个多选题: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abc)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2.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①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权利通过做成票据来创设)

②票据为提示证券(出示证明占有行使权利)

③票据为交付证券(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④票据为缴回证券(票据实现之后,应将票据缴回付款人)

票据的种类和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特征(2)

2.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3.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票 据的原因。

4.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

5.票据为要式证券-----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6.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转让。

多选例题又来啦!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特征的有(ABCD)。

A.设权证券

B.提示证券

C.交付证券

D.缴回证券

3.票据的功能

主要包括: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注意)区别支付功能与结算功能,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交换票据抵销债务才是结算功能的体现。票据的融资功能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我是真的不会告诉你们这个很重要)

票据的种类和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特征(3)

4.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2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包括首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5.票据权丧失补助

(1)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票据的种类和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特征(4)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a.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b.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C.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2)公示催告

①申请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②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a.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b.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期间及效力

a.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b.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c.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④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a.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b.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c.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的种类和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特征(5)


6.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实物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

①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③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所述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BCD) 。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转账支票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7.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若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若不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效力的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4.其他记载事项: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以上是票据的部分内容(炒鸡多的),下期给大家带来的是票据行为和票据的追索权。

谢谢大家的阅读!下期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