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巨型贵宾犬伤人事件引发热议,而狗主人却在事件发生之初拒绝道歉,甚至不承认自己的过错。
经查,责任人王某系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食品药品稽查专员。即使是在媒体和舆论的共同帮助下,都没能换来责任人王某的道歉。最后,舆论影响到了其单位的声誉,在上级领导“停职”的威胁下,王某才予以道歉。
包括像最近武汉女子卢某通过跳楼来控诉小区内遛狗不拴绳的行为,以生命为代价发出最后的呐喊,令人唏嘘,也让人对于现在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感到寒心。
这些事件中反映出来多个部门层层失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未落实到位的问题严重,在媒体的帮助下尚且如此,我们孤立无援的普通人在遭遇类似的事件时又该如何救济?
确认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
很多时候我们并不是受到某个积极的行政行为侵害,比如行政处罚不合理或者行政许可不合法,而是政府部门在应当履行某项职责时玩忽职守,这种不作为才是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迫切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情况。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类型中,就包括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就本案而言,根据《xx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必须立即将受伤人送至卫生防疫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该规定还提到,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由此可知,城市管理局作为当地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应当对本事件作出相应处理,但该机关却没有实施相关行为,声称大型犬不属于城管负责范围。这种积极不作为自该行政机关明确拒绝之日起成立,如果是不作回应,也不受理投诉和举报的,则是在行政机关期限届满未作出意思表示,视为默示拒绝,不作为行为成立。由此,可以确认违法行为存在,并确认被告/复议被申请人。
提起行政复议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违规或是不作为,损害我们个人利益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救济,一个是行政复议,一个是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一般是上一级或者是同级政府,好处是更加专业,但坏处是可能官官相护。所以有了另外一种解决途径,行政诉讼,就是把行政机关当作被告去起诉,将行政机关与争议解决机关相分离,进而保证争议解决的公平公正。
当我们需要寻求救济时,除了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反垄断、价格违法的情况需要复议前置外,其他情况都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
对于复议机关的确定,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为政府工作部门,复议机关应当为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被申请人为政府派出机关,则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如果被申请人为多个行政机关,则复议机关为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可以直接在行政行为做出后由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也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后,出于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认可而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管辖法院方面,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如果是人数较多的共同诉讼或者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等,则由中级法院进行管辖。特别注意,如果之前提起的复议维持了,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地域方面,原告就被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其次,如果是经过复议的,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提起行政诉讼,分为几种情况:复议结果改变的,应当告复议机关;复议维持的,将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选择告,对哪一个机关不服,告哪一个机关。
最后,要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需要对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情形进行举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并在起诉时及时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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