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百姓眼里,这是大快人心,见义勇为的义士;但从法律的角度,却又是另一种评判。

阻止校园暴力被杀害男孩(如果把正在学校门口砍孩子的罪犯当场打死)(1)

是否防卫过当?先讲一个真实的案例:老丈人“三锄头”解决正在犯罪的女婿,最后认定为正当防卫。

01

王某和潘某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对儿女,在外界看来,儿女双全,妥妥一个幸福的四口之家,然而两人的感情并不一帆风顺。

潘某脾气暴躁,喜欢动粗,多次对自己的老婆王某实施家暴,王某最后实在没有办法,只能提出离婚,2016年1月12日,两人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双方约定男方抚养儿子,女方抚养女儿。

两人短暂离开一年后,期间因为孩子经常见面,再加上又经他人撮合,两人又在一起同居,可能双方还有些顾虑,两人并没有去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

2019年7月,两个人先后去外地打工赚钱,2020年春节前夕,王某先打工回家,去了自己的娘家居住,随后潘某也回来了,因为两人是同居过日子,潘某过来接女儿回家。

当时女儿正在上网课,并不愿意跟潘某回家,潘某以为是王某的娘家人在从中作梗,前后两次来到王某家里寻衅滋事。

2020年3月21日下午4点,潘某骑着摩托车,带着儿子来到了王某家中,向王某提出了要带女儿回去,女儿不肯回家,王某和潘某两人你一言我一语,随后发生了激烈争吵,王某怕潘某再次胡来,打电话报警。

民警过来之后,给双方做了细致的工作,经过磋商,潘某随后带着儿子骑摩托离开了。

第2天下午4点,潘某再次骑摩托车来到王某家中,见门口没人,二话不说进入了王某弟媳的房间,想要抱起刚满月的婴儿,随后王某赶来劝说。

潘某离开婴儿房间,又抱起熟睡的女儿,想要离开王某家,此时女儿也醒了,大哭大叫,两人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潘某手里拿着随身携带的刀具,光刀刃长95厘米,在王某拦住潘某,求其放下女儿的时候,潘某情急之下用匕.首在王某的左腰和头部各戳了一刀,王某的面部瞬间鲜血直流,疼痛地大声地喊起来。

阻止校园暴力被杀害男孩(如果把正在学校门口砍孩子的罪犯当场打死)(2)

此时,正在门外收拾柴火的王某父亲听到叫喊后,知道出事了,随手拿起一把锄头跑到大门内,只见王某头部满脸是血,孙女还在潘某手里大哭,女儿女婿两人还缠打在一起,女婿潘某手里还有匕.首。

王某的父亲见状,直接用锄头猛击了一下潘某的后脑勺,直接把潘某打翻在地,匕.首也掉了,然而就在此时,潘某捡起地上的匕.首,正准备爬起来的时候。

王某的父亲又用锄头猛击潘某的头部,一下子来了个双击,最后潘某倒地不起,王某的父亲看见血从潘某头部开始流了出来,随即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

半个小时之后急救车到达了现场,然而潘某已经死亡,此时的潘某手里仍紧握着匕.首。

2020年3月23号,王某的父亲以故意伤害罪被立案调查,3月30日被批准逮捕,在检察院审查的时候,有些同志发现诸多疑问。

王某的父亲是为了保护家人免受侵害,而进行的防卫,此防卫符合了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经过讨论研究,当天把王某的父亲放了,公安局随后也对王某的父亲撤销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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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在此案中,王某的父亲,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用负法律责任。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当时发生了什么:

第一,潘某已经用匕.首刺伤了王某,双方还在缠打,孙女还在潘某手里,潘某手里还有一把刀。

这说明,王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并且威胁还没有解除,此时王某的父亲瞧准时机,拿起锄头就是一下,打在潘某的头部,这次的出手肯定是正当防卫。

第二,再来看王某父亲第二次击打潘某头部,当时是什么情形。倒地之后潘某,捡起刚才摔打而掉落的匕.首,说明现实的威胁仍没有解除,王某父亲再次用锄头猛击潘某头部两下。

既然当时潘某已经拿起了匕.首,说明危险仍然存在,鉴于当时的事发突然,王某的父亲此时的情绪也很紧张,不能正确地选择反击部位和判定事态发展。

对处于精神紧张的王某父亲,不能过多苛刻要求,当时的情景来不及过多考虑,所以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不予追究。

03:“打死砍孩子的罪犯,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我国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定义:

对正在进行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时,采取的防卫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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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砍伤学生这起案件,什么时候是正当防卫?什么时候是防卫过当?

我们先做几个大胆的猜想:

①在学校的门口,嫌疑人拿着刀在跟学生比划的时候,这时虽然手里拿着刀,但这把刀并没有对学生形成威胁,又或者只是吓唬、开玩笑。

此时去打死这个拿刀的嫌疑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反而自己会成为故意伤害的罪人。

②如果嫌疑人拿刀已经在追着学生跑,此时的学生的人身安全非常危险,这时候出手打伤或打死拿刀的嫌疑人是不是正当防卫呢?

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1种情况,勇士继续跟拿刀嫌疑人搏斗,只要手里的刀不离手,说明危险紧迫一直存在,这时或是一招致命,又或是多次攻击把嫌疑人打死了,这种都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嫌疑人手里有刀,威胁一直存在。

第2种情况,嫌疑人被打了一下,明显感到实力悬殊,丢下刀具或者跪地求饶恕,又或是逃跑,此时就不应该继续追赶或者继续殴打伤害嫌疑人,因为嫌疑人手里没刀,构成不了威胁的紧迫性,如果还刻意打伤打死嫌疑人,这就属于防卫过当了,甚至会被起诉故意伤害罪。

04:我们再来对比一下,正当防卫的例子,为何王某父亲两次出手都是属于正当防卫,其根本的原因:

第1次潘某拿着刀,已经对王某和王某女儿构成了人身威胁,并且王某已经腰部和脸部已经受伤了,说明当时的情况非常危险,此时的防卫就是正当防卫。

第2次,潘某的刀掉在地上,他把刀捡了起来,那说明危险紧迫又开始发生了,此时王某父亲又出手了,用锄头将潘某打死了,并且刀一直在潘某手里。

所以这二种情况,都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潘某没有逃跑,没有求饶,没有放下匕.首停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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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我们再来看一下正当防卫的几个条件:

①起因条件,危害社会或者人身安全非常紧迫时,并且这个威胁正在进行中。

当然,这种威胁也仅仅限于犯罪行为。如果对方只是拿的拳头在你面前晃悠,你却拿一把刀子伤害了别人,自己反而是防卫过当了。

再者这种危险紧迫感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自己幻想出来的。

②时间条件。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防卫前(别人刚拿出刀子,并没有伤害动机)和防卫后(丢了匕.首、认怂、逃跑)再去实施防卫,很容易会判定防卫过当,甚至会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③要有正确的防卫对象,比如有一个团伙作案,但是这个团伙只有一个人在实施犯罪,你不能对团伙的其他人进行攻击,这不属于正当防卫。

④主观条件,正当防卫,是防守,是被动形式,是在别人主动来攻击你的时候,而不是你以言语挑衅、或引诱使对方加害你。

⑤正当防卫的限度,你的正当防卫,不能大大超出对方给你的杀伤力,比如说他拿个拳头打你一拳,你用刀子刺他一下,这种伤害限度和后果是不对等的,所以也不认为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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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打死“砍杀学生”的罪犯,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并非一句话就能判定。还需要考虑双方实力对比,双方动机,威胁的厉害程度等。

最后说两点:一是威胁已经发生,二是砍杀行为正在进行中(砍杀终止,威胁也就终止了)。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算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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