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是国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肩负着教化民众、宣传其统治合理性的重任,是一种按照政府要求、民间自办的社区基层组织。

宋神宗时期,陕西蓝田的吕氏兄弟创立了中国最早的乡约,在地方上推举年高有德者一人作为约正,另两名有德之士为约副,任务就是扬善惩恶,对乡间百姓进行教化,倡导互敬互爱的淳朴风气。

到了明朝时期,统治者开始在国内大力提倡乡约,制度更加完备;清朝沿袭了明朝的政治体制,采用儒家治国理念强化基层管理,继续倡办乡约。

一、为什么以婺源作为研究对象

吕大钧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乡约《吕氏乡约》,他的老师张载正是程朱理学的创始人物。

徽州宗族制度评论(明清时期婺源的乡约与基层组织研究)(1)

南宋时期,朱熹又结合历史情况和社会治理需求,以《吕氏乡约》为基础编写了《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可以说乡约的出现与发展,都深受程朱理学的影响。

而婺源正是朱熹的故乡,自古文气昌盛,即使是偏僻的“十家之村”,也“不废诵读”,科举入仕者繁多,更有着“文献渊薮”的美誉,地方文献数目十分庞大,种类更是繁多。

这些丰富的史料都是我们研究明清时期婺源乡约制度发展变化的重要依据。

二、乡约制度的具体安排

首先将城市取坊里相近者、或一村、或一族为一约,推举德高望重之人担任约正、约副、约讲、约史、知约、约赞等职务,各有分工。

每逢朔望召开一次全约会议,村民自愿入约,接受乡约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接受约正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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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乡设一约所作为集会地点,通常设立在村中的寺宇或者宗族的祠堂之中,要求场所洁净可以奉龙牌,除了宣讲圣谕之外,还由约讲公开各人的善恶实迹,约正再分别记录在劝善薄和纠恶薄之内。

乡约规定,同约成员凡有危险疑难之处,皆须由约正及其同约成员一同帮助解决,不能坐视不管,否则罪坐约正等人。

另外有斗殴不平之事,也要由约正出面;不遵守约正裁决并且屡教不改者,约正率领同约成员报告官府处置。

此外,乡约还规定同约成员需要维护社会治安,既要约束自身奉公守法、勤劳耕作;也要督促身边的人不做恶事,对于不法行为及时送官纠治。

三、明清推行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

1、道德教化

明朝前期统治者将主要精力用于县以上的职权建设,长期没有注意到底层社会的秩序,于是随着社会上贫富分化日益严重,人们争先奢靡,争讼、为奸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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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此以往,必将影响中央的统治,于是从明朝嘉靖开始,国内大规模推行乡约,让地方士绅配合政府教化百姓,惩恶扬善。

以圣谕为纲领,让百姓们孝顺父母,尊敬长上,教训子孙,各安生理,不要胡作非为,并且勤劳耕作,对百姓的道德教化是利于社会稳定和中央统治的。

2、调解纠纷

乡约是当地民间纠纷和诉讼调解的一条重要途径,奠基于民间的乡约组织往往能通过自己的力量来解决内部各种问题。

既调动了乡绅参与地方政治的积极性,又因为乡约长了解本集团内部情况,更能做到办事公正。

3、治安防御

除了上文提及的乡约成员需要维护社会治安外,明末时正式提出乡兵约的概念,同样是乡约的一种,源于历史上的结寨自保,专门用来抵抗倭寇、鞑靼、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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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乡村在五至七里之内,可以联络为一社,大家立誓同心,自相约束。

每一村又各自设一总,招兵五百人,立大总保一人,作战勇猛者给予重赏,无功或者临阵脱逃者记册受辱。

4、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乡约集会之时,除了扬善惩恶之外,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宣讲圣谕,明朝是圣谕训民榜六条,清朝则是圣谕广训十六章。

约讲用最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厌其详地解释圣谕,劝说众人服从。

统治者推行乡约的目的是借此控制乡间百姓的思想和行为,为大众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约束惩治不法之徒。

四、乡约制度的特点及与其他基层组织的关系

1、是义务,没有财政拨款

乡约制度下设立的各职务都是义务,并不是行政机构,没有官府配置的办公场所,更没有政府的财政拨款,因此担任乡约长的通常是当地富户,另外同约各人每月出银三分,作为会议聚餐费用,聚餐不得奢侈,只免饥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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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约长的推举准则是年高有德之人,但因为没有财政拨款这一关键,后来道德标准逐渐被弱化,经济实力更受重视。

许多乡约正、副事实上就是家族族长、书院院长甚至是寺院住持,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官民机构的一体化。

2、约正、约副均由乡人推荐

约正是当地乡村教化、行政的最高首脑,得民心者方能受到民众爱戴。

各约外,官府设置了一个监督管理机制,如果约正、约副行为不端、无法服众,官府可以另外推举人选担任。

3、与保甲、社学、社仓等基层组织互为表里

乡约、保甲、社学、社仓,是明朝乡治中的四大组成部分。

随着政府大力倡办乡约,明朝乡约制度的发展形成趋势,逐渐结合了保甲、社学、社仓组合,从最开始的四者互不关联,进而相辅相成,到最后完全形成了以乡约为中心的乡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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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明朝万历年间,吕坤撰写了《乡甲约》一书,将乡约和保甲纳入了同一个组织综合治理。

具体执行方法是:以一里为一约,设立约正一人,约副一人,统治一约之人;又选通文识字善于劝导者两人,一人为约讲,一人为约史,办理一约之事务。

从十家内部推选出一人为甲长,百家选一人为保正,保正需得家境殷实,身体强壮,行止服人。

吕坤认为“扬善惩恶,莫如乡约;缉奸弭盗,莫如保甲”,乡约侧重行政教化、保甲侧重治安防盗,二者相辅而行,就能保证乡间社会的秩序。

在教化和调处纠纷的运作形式上,乡约保甲互为表里,叠相为用。所不同的是,明清时期的保甲属于官府自上而下普遍推行的准官方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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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乡约大多是在官府倡导下,由地方乡绅、族人、乡民自发组织而成,其分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然后是王守仁的《南赣乡约》,将保甲、社学和乡约一起纳入了自己的乡治思想中,不过王守仁倡导的还是乡约与保甲、社学各自独立,各有司职。

保甲每日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社学延师教化民间子弟;约正负责乡村的各类行政事务,调解纠纷、督促农桑等。

直到黄佐的《泰泉乡礼》,正式提出将乡约与保甲、社学、社仓等组织联系在一起,他的乡治思想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以乡约为中心,社学、社仓、乡社、保甲综而行之。

约正参与社学、社仓、乡社、保甲的一切重大活动,教读、保长若无合适人选,可由约正兼任。

第二点是明确乡约的自治性质,乡间的一切事务都由约正负责,有司不应该差人查考,以致纷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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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还有章璜的《图书编》、吕坤的《实政录》、刘宗周的《乡保事宜》以及陆世仪的《治乡三约》等,都对乡约与其他基层组织的关系进行了种种探讨。

反映了明朝乡治理论的日益完善和乡约体制的日趋成熟,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探索,乡约制度在乡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重视,组织管理也日益完备。

五、清朝乡约制度的变化

1、提高了民间组织的组织地位

到了清朝,由于国土辽阔,人口散布,官吏很难走遍各个乡村,将人口姓氏登记造册;而且百姓迁移的情况更是时常发生,往往造册不久,就发生许多变化。

因此清朝统治者再次倡导乡约制度,不但从乡绅地主之中选立约正、约副,还对他们给予了许多优待,比如免除劳役、有功者给予花红,赠送牌匾奖励等,以此来调动乡绅参与地方政治的积极性。

2、乡治的分割

原本在明朝已经发展完备的乡约为主、保甲等为辅的乡治体系,在清朝被重新分割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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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由礼部管辖,主要任务就是宣讲圣谕,教化百姓;保甲、社仓由吏部管理,保甲专门维护乡间治安,防止暴乱,社仓专门用来救济。

这一举措破坏了乡治的整体性,因此清朝虽然在推行乡约制度上花了十分功夫,却效果不彰。

雍正元年,钦定圣谕广训十六章,约一万余字,分发府州县各村,令地方官每月朔望聚集民众,逐条宣讲,乡约制度从此基本成了圣谕讲读制度。

总结:

乡约制度的兴盛,与理学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既符合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教化需要,也满足了各地传统文化习俗传承的内在要求,是中国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的重要文化现象。

明清两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都曾利用地方乡绅与宗族的势力,以此加强对地方上的控制,把社会基层管理纳入整个政治管理体系里。

这也是乡约能够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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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日根: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

2、曹国庆:明代乡约推行的特点

3、郑刚:明清时期徽州乡约自治作用及借鉴

4、廖华生:明清时期婺源的乡约与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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