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答疑
01
问题:您好,咨询您一个问题,我是大二学生,暑假期间在新东方韦伯时代校区兼职,工资是16元一小时,但实际工作时间与工资计算时间不符,比如我今天7:20-20:30的工作时间。其中7:20-8:00(八点开课公司要求提前到岗),12:10-13:30(午休时间没有课程却要工作中午饭只能在空闲时候几个人吃),17:40-18:30(晚饭时间没有课程,要继续工作,晚饭同样在空闲时间轮流吃)。实际工作13小时十分钟,计算的工时却只有10个小时。而且没有任何保险及补助,要缴纳劳务税。请问合理么?
律师意见: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您的情况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适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您与雇佣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可适用你们之间关于工作期间订立的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对于雇佣单位违反合同义务,未足额支付您劳务报酬的行为,可以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02
问题:劳务工可以主张加班费吗?法律依据是?
律师意见: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未约定支付加班费问题,则无权主张加班费。因大多数人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界定不是很清楚,您与对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对上述回复有异议,建议拨打四川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电话:028-86125947。
03
问题:乡村代课教师连续在同一个学校代课5年后转正,单位没有把代课教师这5年的代课工作计算工龄和教龄,也没有买社保,请问该代课教师应该怎样维权?
律师意见:教龄是指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连续累计时间,以年为单位计算。此处的“教师”应该针对在编教师,故教龄应从考取编制后开始计算。根据您陈述的情况,您“转正”前的5年可以纳入工龄范围,即在这5年内您与所在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学校应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如未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您可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04
问题:如何区分劳务和劳动用工?在权益义务上都有些不同?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维权?谢谢!
律师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方不能是自然人,必须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而劳务关系中对雇佣方无上述要求。劳动关系的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定权利和义务且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等受《劳动合同法》调整,遭受工伤事故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赔偿,反观劳务关系则不受上述法律法规的调整,但其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受《侵权责任法》调整。如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应仲裁前置,而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不需要仲裁前置。因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是一个立体概念,故很难一言盖之,如需要详细解答,请拨打四川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电话:028-86125947。
05
问题:我们公司没事就让我们歇岗不安排工作,然后就不给我们年休假。请问他们合法吗?我们该咋办…
律师意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的规定,只要您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您有权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就主张年休假工资申请劳动仲裁。
06
问题:请问社区干部有年休假吗?
律师意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的规定,如您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受带薪年休假。
07
问题:你好,某甲方服务行业在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忽悠乙方(不知道收费标准的情况)签订了超出国家收费标准的20余倍的收费合同。请问这合同有效吗?谢谢
律师意见: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如乙方是法人或者成年人其是具备上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具备上述另外两个条件后才能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的规定,如认为甲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可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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