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犯法了怎么办(网络并非法外之地)(1)

导 读

信息化时代,网络飞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衍生了新的隐患,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之一。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往往突破道德底线,甚至触犯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多项权益,已成为社会治理不可忽视的问题,亟待道德引导、法律约束综合干预。今天,润检君就跟您聊聊“网络暴力”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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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篇

参考资讯:据网络媒体刊载,2019年3月26日下午,山东临沂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官方微博发布微博称,3月25日,临沂警方依法查处并再次行政拘留在网上辱骂“留日女生遇害案”死者江歌及其亲属的网民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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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发表该极端言论系为吸引粉丝关注。目前,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临港区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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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区警方干的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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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上发布信息应严守法律底线和社会道德底线,

不能让网络暴力肆意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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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篇

1. 什么是“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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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络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语、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即使用言语、图片、视频等形式在网络上针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百度百科

网络暴力 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

2. “网络暴力”难逃法网!

“网络暴力” 主要表现形式为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对于这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当然是有法可规,有法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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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诽谤、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与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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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手段一般是辱骂、诽谤、人肉搜索,受侵犯的主要是隐私权和名誉权,相关的法律保护也是以民法为主,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为辅。

法条链接

《民法》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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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的个体严重受害,影响到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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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毕竟还是比较公共的空间,即使是针对单独一个个体的侵害,也很容易涉及公共秩序,于是刑事手段就可以动用“寻衅滋事罪”来处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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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个体受害,影响到公共秩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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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中比较严重的就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泄漏。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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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秩序与国家利益的侵害——各类“煽动”、“造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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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共利益的网络侵权,除了公民信息泄漏外,还有一个很大的危害就是各种谣言。主要的常规打击力量,自然也是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对于侮辱他人、威胁、扬言实施极端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民,将被依法查处,对于屡教不改的网民,也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如果您遭遇威胁谩骂,请到辖区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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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润州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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