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强是某销售公司的员工,因与公司某同事性格不合欲提出离职,某日小强向主管递交辞呈之后便于当天直接收拾东西离开了,没有完成当日工作,导致公司丢失一份合同,造成损失1万元。小强向公司主张要求支付离职经济补偿,公司要求小强赔偿因当日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双方争执不下。
【作者解答】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该单位并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下,小强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离职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向公司提出辞呈便走人的行为是不负责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2、小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小强属于自愿辞职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的情形,无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强任意离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一万元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刘颜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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