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多次转手后发生交通事故,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的前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前几天本号转载了一篇题为《八年前卖出的摩托车出了事故,还要承担责任吗?》的文章,今天给大家说一个结果完全相反的案例。

摩托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摩托车几经转让未过户)(1)

2021年7月22日,受害人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清宜线由东往西行驶,行至某路口处,撞到其同方向前方周某驾驶违停在机动车道的三轮车的左后侧尾部,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鉴定,受害人陈某、被告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三轮车初始购买人为被告彭某。被告彭某于2014年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2014年经安全技术检验为合格。后被告彭某于2015年将该车转让给被告宋某,并签订摩托车转让协议书。宋某又于2015年将该车转让给被告廖某,并签订摩托车转让协议书,廖某又在使用不久后转让给周某使用。该车在几次转卖期间均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该车因超期未年审注销登记予以注销,报废,但被告周某仍然使用该三轮车至事发当日。

摩托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摩托车几经转让未过户)(2)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彭某为三轮车的登记车主,该车虽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该车在交易至被告彭某、宋某使用时车辆手续合法,且签订了交易协议。该车系于周某使用过程中被注销,但无证据证明被告廖某转让该车前已达到报废标准,故被告廖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系被告周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周某应当向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彭某、宋某、廖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方承担3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摩托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摩托车几经转让未过户)(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此条法规前提是,前面转让的车主在车辆转让时,手续合法,符合车辆合法转让条件,如果第一任车主彭某在转让时,车辆就已经注销报废,那么彭某就难逃一劫了。

最近,因交警大队正在进行交通整治的“百日行动”,很多手续不全的摩托车主都在想换车,小编建议此类车主不要贪图报废车的这点残值,还是将车辆报废最稳妥。手续齐全的车主在换车时,最好要求过户,在过户前,签订好二手车交易协议也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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