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2008年12月10日《农民日报》),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土地流转是指哪里?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土地流转是指哪里
(本文原载2008年12月10日《农民日报》)
2008年12月05日《光明日报》报道,我国第一家农村土地交易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当日在渝成立。通过土地交易所进行的全国第一宗地票交易,也以现场竞价拍卖的方式获得成功,面积分别为300亩和800亩的两宗乡镇复垦地块的地票,分别拍出了2560万元和6420万元的价格。
这一消息的确是鼓舞人心的。通过规范化的市场运作,复垦农地能够拍出如此价高价格,反映了三中全会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好形势,令人期待农村土地流转为农民带来更多利益。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是由重庆市政府出资5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是实行现代企业管理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机构,作为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主要从事“地票交易”,除了“交易”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地票”以外,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还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服务。
以笔者之见,把“地票交易”评价为重庆市委、市政府在农村土地交易所方案设计中的“重大创新”是恰当的,但“土地交易所”这个名称是有所不妥的。农村土地流转不是“交易”,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的“交易”和并不是买卖的“流转”混为一谈,很容易引起误会。因此,“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门牌最好再加挂一块,另一块可以写上“重庆农村土地流转所”,既让人们了解到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交易的区别,也可以让人们了解“流转”不是买卖的特殊重要性。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核心和关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这里只有“转让”和买卖有相似之处,而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等等,也使流转和买卖具有明显的区别。
农村土地“流转”的特征是,第一,“流转”使流转主体农民不切断与土地的联系,在其有需要的时候,还可以依法拿回自己的承包经营权,使农村土地制度具有了必要的弹性。这是非常重要的。流转的多种方式可能会使大多数有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农民选择转包、出租等等方式,就是说,即使承包人到城里打工甚至在城市立足了,他仍然可以拿到地租,因为农民不一定总是有能力在城市维持自己的生活,在国家无法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时候,农民保留其与土地的联系,就为其生存留下了最后的屏障。
第二,“流转”又使在有条件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时候能够适度集中,使土地可以作为生产要素以市场方式进行配置。
第三,如果承包人确实有能力彻底割断与土地的联系的时候,他既可以放弃承包权,也可以无限期地转让出去。
有论者主张农村土地私有,认为仅仅“长久不变”不足以体现农民的权利,让农民拥有彻底的地权,让农民有机会彻底割断与农村的联系才是“把地权还给农民”。其实,流转制度并不是不给农民彻底的地权,而是不但给了,而且以更人性化的方式给了。一直以来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许多地方可能仍然不具备较大规模流转的条件,所以这种弹性所具有的优越性还不能充分显示,一旦“流转”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充分实现,“流转”制度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体现出来了。
之所以土地“流转”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没有得到人们的充分认识,以至于有人认为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没有什么突破,实际上关键是因为现阶段土地流转主要是在一些城市郊区,因为承包人把土地流转出去之后转入非农领域,不仅就业机会多,也可以取得更多收入,所以在城市郊区特别是特大城市、超大城市郊区,农村土地流转已经相当普遍,而在大多数农业区特别是远离城市的农业区,农业本身的比较效益很低,承包人流转了土地不一定能使自己得到多少收益,反而至少是暂时失去了退路,因而流转市场也建立不起来,流转制度的优越性也就没有机会得到显现,使一些人产生了误解。
时任重庆市市长的黄奇帆
现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不仅重申允许农村土地流转,而且特别强调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并采取了许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政策措施,为农业农村的发展创造了越来越好的条件,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开始活跃的条件将逐步成熟起来,这一制度的好处也会越来越让人们所了解。无论如何,突出农村土地流转的特殊含义是必要的,“重庆土地交易所”加挂“重庆农村土地流转所”的牌子是不仅必要,而且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