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是司法人员
坚持公正司法的“铠甲”
严防“外部干预”与“内部过问”
规范司法人员接触交往
确保“三个规定”落地见效
全方位筑牢廉洁司法
公正司法的“防护网”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三个规定”的相关知识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接下来,和小编一起学习
“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
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 1 ·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 2 ·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 3 ·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 4 ·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 5 ·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
会受到什么处罚
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
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 1 ·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 2 ·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 3 ·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 4 ·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 5 ·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
干预办案将如何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
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不正当接触交往的情形
· 1 ·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 2 ·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 3 ·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 4 ·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 5 ·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 6 ·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违反“三个规定”与当事人、
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不正当接触交往,将承担什么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了解完“三个规定”
一定谨记16个字
过问案件,免开尊口!
请客送礼,坚决说不!
来源:晋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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