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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60%以上,规划近期新(扩)建垃圾焚烧发电厂35座,远期新(扩)建垃圾焚烧发电厂30座,合计总投资约231.22亿人民币,全文如下: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有序推进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现将《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9年11月18日至11月29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1号1号楼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邮政编码:230091,电话:0551-62601839,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发送至ahsfgwhzc@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2019.11.20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修改无修订.doc
《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
前 言
2016年10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中明确提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强区域统筹,实现焚烧设施共享”等。
2016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851号),规划中明确指出“加快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存量垃圾治理力度、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等主要任务。
2017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明确指出:按照“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省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明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统筹推进项目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编制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和规划编制组对近几年安徽省生活垃圾处理的新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结合国家、省关于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考虑适应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需要,确定了《规划》编制内容,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与选址,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目标。
《规划》颁布后,请各市、县(区)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材料寄至主编单位: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与河湖研究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三楼环境与河湖研究院;邮编:230051;邮箱:102309183@qq.com;电话:0551-62872417)。
第一章 总 则
1.1 规划编制背景
垃圾焚烧发电是垃圾处理的基本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可再生能源创造的途径之一,是资源综合运用和循环经济的组成部分。垃圾焚烧发电作为一个行业和产业,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针对垃圾焚烧发电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我省积极贯彻国家及部委相关文件的要求,近年来,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传统的无害化填埋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存在占用土地资源、污染地下水等环境隐患。采用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具有节约土地,资源化、无害化程度高,可以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等特点,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我国鼓励和优先支持的处理方式,是我省当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处理生活垃圾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全省环境质量,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节约土地和能源具有重要意义。
1.2 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1.2.1 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以提升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积极引进推广先进、成熟的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采取政府引导、企业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建设运营机制,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加快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和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跨越作出贡献。
1.2.2 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注重可操作性。
从安徽省各市县垃圾无害化处理现状出发,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环境卫生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和技术路线,综合协调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全覆盖,充分体现前瞻性和与时俱进,使规划具有实际性和可操作性,各市县可有序推进焚烧设施建设。
2.科学选址,分步实施。
遵循安全、环保、经济、合理的原则,选址要符合城镇总体发展规划,要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的红线区域,不能建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内。在科学选址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处理能力和水平。
3.统筹规划,强化管理。
规划应结合安徽省各市县区域位置布局、生活垃圾量等因素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可考虑推动共建共享,统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区域共享性。同时,设施布局应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同步,提前谋划,规划先行,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加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和改造升级力度,加强运营管理和监督,保证无害化处理设施安全、大标、稳定运行。
4.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模式应多样化,按照政府引导、企业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建设运营思路,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垃圾无害化设施,调动社会资本和专业企业建设管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积极性。
1.3 规划目标
1.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在做好环保、选址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在地级城市及人口密集、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城稳步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跨行政区域的县(市、区)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重点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系统解决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十三五”期间,严格按照《安徽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分年度制定计划,确保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全省城市不可回收类垃圾焚烧处理比率达60%以上,并应做到逐年提高垃圾焚烧处理比率的目标要求。
3.加快推进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平,规划到2030年,全省生活垃圾清洁焚烧技术进一步提高,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
1.4 规划依据
1.4.1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城[2011]23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
《“十三五”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皖发改环资规〔2017〕13号)
《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1.4.2 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1.5 规划范围和期限
1.5.1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全境,包括全省16个地级市、6个县级市、55个县、44个县级区和946个建制镇等。
1.5.2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9—2030年。并以2018年作为基准年。
近期为2019—2020年,
远期为2021—2030年。
第二章 安徽省概况及上位规划解读
2.1 安徽省概况
2.1.1 地理位置
安徽省,简称皖,省会合肥市,位于中国大陆东部,介于东经114°54′-119°37′,北纬29°41′-34°38′之间,公元1667年因江南省东西分置而建省。得名于“安庆府”与“徽州府”之首字。
地处长江、淮河中下游,长江三角洲腹地,居中靠东、沿江通海,东连江苏、浙江,西接湖北、河南,南邻江西,北靠山东,东西宽约450公里,南北长约570公里,土地面积13.94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1.45%。地跨长江、淮河、新安江三大流域,长江流经安徽境内约400公里,淮河流经省内约430公里,新安江流经省内242公里。将全省分为淮北平原、江淮丘陵、皖南山区三大自然区域。境内巢湖是全国五大淡水湖之一,面积800平方公里。
2.1.2 自然条件
安徽省在气候上属暖温带与亚热带的过渡地区。在淮河以北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淮河以南属亚热湿润季风气候。其主要特点是:季风明显,四季分明,春暖多变,夏雨集中,秋高气爽,冬季寒冷。安徽又地处中纬度地带,随季风的递转,降水发生明显季节变化,是季风气候明显的区域之一。
2.1.3 行政区划及历史沿革
安徽省建省始于清康熙六年七月甲寅(1667年8月30日),由江南省分治而建,安徽省名由明清时期的安庆府、徽州府两个府的首字合成。简称“皖”,以古皖国为名。
1952年8月7日,撤销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合并成立安徽省。8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仍实行省、省辖市(专区,后称行署)、县(专辖市)又称县级市三级管理体制。
截至2017年底,安徽共有16个省辖市(地级市),6个县级市,55个县,44个市辖区,县(市)中包含广德县、宿松县2个安徽试点省直管县(市)。1249个乡镇【其中946个镇,303个乡(7个回族乡,1个回族满族乡,1个畲族乡)】。
2.2《“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1.规划范围
包括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
2.规划期限:2016-2020年。
3.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特殊困难地区可适当放宽。
——到2020年底,具备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全覆盖。
——到2020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60%以上。
4.主要内容
规划中提出加快处理设施建设。加快现有设施的改造升级,逐步缩小地区间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差距。经济发达地区和土地资源短缺、人口基数大的城市,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的同时要考虑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的配套。鼓励相邻地区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设焚烧残渣、飞灰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卫生填埋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是各地必须具备的保障手段,重点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
5.规划解读:
“十二五”以来,在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各地加大资金投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垃圾收运体系日趋完善,处理设施数量和能力快速增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显著提高。但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城镇生活垃圾产量仍在快速增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仍相对不足,大部分建制镇的生活垃圾难以实现无害化处理,且垃圾焚烧处理比例有待提高。
本次“十三五”规划继续加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拓展服务范围,加快垃圾收运处理领域的市场化进程,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最终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2.3《“十三五”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1.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包括全省16个地级市、6个县级市、55个县、44个县级区和946个建制镇。
2.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
3.规划目标
到2020年,总目标是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规划期末建成经济可行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和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各项信息公开透明,面向全社会。
4.规划解读:
“十三五”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明确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焚烧比例、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资源化利用率等相关指标,为本次规划提供编制原则和目标。
第三章 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分析
3.1 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近年来,安徽省高度重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步伐。截至2018年底,全省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89座,日处理垃圾能力达42080吨。其中:生活垃圾焚烧厂35座,日处理垃圾能力22360吨。垃圾焚烧比例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53.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升。
图3-1 安徽省已建成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分布图
3.2现状分析
1.生活垃圾的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全省城乡一体化条件下生活垃圾全量处理的需求,且未实现区域性统筹的处理设施布局,基本处于市县自建处理的格局,造成处理设施规模普遍偏低、运营成本偏高的问题。
2.环卫基础设施的“邻避”是世界性问题,公众对于把公厕、垃圾收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建在自家后院普遍持反对态度,一些反对垃圾焚烧的人士对“二噁英”过度负面宣传,使得“二噁英”被妖魔化。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度不够、公民参与度不够,公众对垃圾焚烧缺乏科学认识,对政府和企业的信任缺失,由此造成居民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公众因项目选址问题、环保问题等产生群体上访事件,使得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难以落地。
3.目前安徽省垃圾焚烧比例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53.1%,填埋处理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随着城乡一体化工作逐步顺利推进,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将全部纳入统一的收运体系,各市县垃圾量处理将显著增加,将造成填埋场设计服务年限缩短。其次焚烧产生的飞灰目前没有相应的处理设施,选址新建飞灰填埋场较为困难的地方,飞灰豁免进入填埋场进行分区填埋,也大大缩短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寿命。
4.目前,安徽省生活垃圾处理基本由各县市自行主导,未从全省层面进行区域统筹、打破行政壁垒,宜出台生态补偿政策,以便于推动地方和区域经济之间的协调互动,能够在更大范围实现处置设施合理布局和处理方式的调整,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发展预测
4.1 人口预测
本次规划范围为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全境,规划预测人口数据采用《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中预测的规划人口和城镇化率。
4.2 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提出镇区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0.7-1.2千克/人•日,农村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0.5-0.7千克/人•日;当无实测数据时生活垃圾人均产生量可参考取。根据安徽省实际情况,预测到2020年人均垃圾量城市(城镇)人均取1.0千克/人日,农村取0.5千克/人日。
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2016),生活垃圾高峰期变化系数基本维持在1.3~1.5之间,因此本次规划垃圾高峰期系数按1.4计算,则本次规划安徽省2020年日高峰期的垃圾产量为74200吨/日。
第五章 生活垃圾处理方案规划
5.1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是指用物理、化学等处理方法,将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的。目前,最常采用的处理方法就是填埋处理或焚烧。
5.1.1 卫生填埋
卫生填埋是现今生活垃圾最常用的处理方式,技术难度相对较低,且安全实用。但填埋处理的占地面积大,填埋场选址困难,考虑到交通、水文、地质、地形等因素,许多城市甚至近郊也很难找到合适的场址。而且填埋场地下部分如处理不当,容易造成水体和土壤污染,其次填埋场还有一个难题是渗滤液的处理,随着《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实施,对渗滤液处理后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处理成本大幅增加。
尽管卫生填埋做到了无害化处理,但是减量化有限,目前,发达国家正在逐渐减少原生垃圾的填埋量,《“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也提出:到2020年底,具备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5.1.2 焚烧
垃圾焚烧即通过适当的热分解、燃烧、熔融等反应,是垃圾经过高温下的氧化进行减容,成为残渣或者熔融固体物质的过程,垃圾焚烧设施必须配有烟气处理设施,防止重金属、有机类污染物等再次排入环境介质中。垃圾焚烧产生的热量还可以并网发电,可以达到废物资源化的目的。焚烧的垃圾减量效果可达到80%-90%,是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的常用方法。垃圾焚烧技术作为一种以燃烧为手段的垃圾处理方法,经过近百年的开发、实践、发展,焚烧技术日趋成熟,并有了相应的技术规范、环保规范,但焚烧设施建设投资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由于能源、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填埋场占地大,厂址选择困难,环境较差,造成附近土地投资价值下降,焚烧处理并利用余热发电比例逐渐增多,垃圾焚烧可有效的节省用地。
安徽省根据生活垃圾特点、增长趋势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生活垃圾的处理宜采用焚烧的方式为主,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由“填埋为主”向“焚烧为主,填埋为辅”的转变,不变提高安徽省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对安徽中的城镇建设起到积极的贡献。
第六章 规划布局
6.1 布局原则
按照“科学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从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垃圾产生量、运距、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与分析,同时兼顾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或者升级淘汰等,科学、经济地对全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总体布局,本次规划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以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为基础,根据各市县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进度、垃圾量规模及处理需求等合理补充;
2.对新增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议单条生产线处理规模不宜低于300吨/天,对于垃圾产量少的区域,宜按照邻近市县统筹布局的原则。处理设施选址宜位于现有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附近,实现垃圾的集中处置,便于后期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构建。
3.人口相对集中、垃圾量大、地势平坦、交通便利的市县,宜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4.根据环保要求,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检修等状况,应完善应急处理设施以及焚烧厂配套渗滤液处理、飞灰、炉渣处置设施等建设。
6.2 规划布局
基于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状分布,结合行政区划特点,规划在安徽省新(扩)建焚烧发电厂65座。
6.2.1 近期(2019-2020年)
本次规划预测安徽省2020年日高峰期的垃圾产量为74200吨/日,按照垃圾焚烧处理比率达60%以上,规划预测2020年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规模应为44520吨/日,现状实际建成规模为22360吨/日,规划建议2019-2020年应新(扩)建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模为22160吨/日。
根据安徽省实际情况和各地市建设进度,本次规划新(扩)建项目35个,总规模为25250吨/日,如若建成后,2020年底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比率约为64.2%。
6.2.2 远期(2021—2030年)
本次规划远期新(扩)建项目30个,总规模为18500吨/日,远期规划建议结合安徽省人口及垃圾量实际情况,各县市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规模和选址,鼓励跨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模应经济合理。
6.3 规划建设选址要求
1.选址需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现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可再生能源规划等做好衔接,符合与“三区三线”配套的综合空间管控措施要求,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3.厂址应尽量远离生态红线,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5.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需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6.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7.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8.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9.厂址附近应有必需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10.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分布、供热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外,以下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城市建成区;
2.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
3.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
同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中要求:焚烧处理设施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3km。《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中提到:“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6.4 规划重点任务
6.4.1 加强焚烧设施选址管理
加强项目规划选址。焚烧设施选址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并重点考虑对周边居民影响、配套设施情况、垃圾运输条件及灰渣处理的便利性等因素。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单列,并合理安排必要的配套项目建设用地。加强区域统筹,实现焚烧设施共享,不鼓励建设处理规模小于300吨/日的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利用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焚烧设施。
扩大设施控制范围。可将焚烧设施控制区城分为核心区、防护区和绶冲区。核心区的建设内容为焚烧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核定。防护区为园林绿化等建设内容,占地面积按核心区周边不小于300米考虑。
6.4.2 建设高标准清洁焚烧项目
选择先进适用技术。遵循安全、可靠、经济、环保原则,以垃圾焚烧锅炉、垃圾抓斗起重机、汽轮发电机组、自动控制系统、主变压器为主设备,综合评价焚烧技术装备对自然条件和垃圾特性的适应性、长期运行可靠性、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消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应根据环境容量,充分考虑基本工艺达标性、设备可靠性以及运行管理经验等因素,优化污染治理技术的选择,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及环评批复要求。
推进产业园区建设。积极开展静脉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静脉特色小镇等建设,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群,降低选址难度和建设投入。优化配置焚烧、填埋、生物处理等不同种类处理工艺,整合渗滤液等污染物处理环节,实现各种垃圾在园区内有效治理,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严控工程建设质量。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地方标准的要求,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及工作程序。项目建设各方要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成本之间的关系,合理控制项目成本和建设周期,实现专业化管理,文明施工。严禁通过降低工程和采购设备质量、缩短工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恶意降低建设成本。
加强飞灰污染防治。在生活垃圾设施规划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飞灰处置出路。鼓励跨区城合作,统筹生活垃圾焚烧与飞灰处置设施建设,并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飞灰产生、利用和处置的执法监管。
6.4.3 提高设施运行水平
集中开展整治工作。结合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考核评价工作,对现有垃圾焚烧厂的技术工艺、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焚烧炉必须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未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开展在线监测和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的焚烧厂,应及时整改到位,并通过企业网站、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等方式对外公开在线监测数据,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不能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设施,要及时停产整顿,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对于生产使用中的问题,要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要求,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设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剂喷入装置,有效去除烟气中的污染物。对于设备老化和工艺落后问题,要尽快组织实施改造,保证设施达标排放。对整治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设施,依法进行关停处理。对故意编造、篡改排放数据的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实施精细化运行管理。加强对垃圾焚烧过程中烟气污染物、恶臭、飞灰、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监管,控制二次污染。落实运行管理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明确突发状况上报和处理程序,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建立清洁焚烧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设备寿命期管理,推行完好率、合格率与投入率等指标管理,推进节能减排与能源效率管理,达到适宜的水利用率、厂用电率、物料消耗量和能源效率,有效实现碳减排。
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热、供电服务,安排群众就近就业,将短期补偿转化为长期可持续行为,努力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益”,实现共享发展。
6.4.4 创新方式,全面加强监管
严格招投标管理。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设定投资建设运行处理企业的技术、人员、业绩等条件。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和黑名单制度,鼓励和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企业规范建设和诚信运行。对于中标价格明显低于预期的企业要给予重点关注,加大监管频次。对于中标企业恶意违约或不能履约的情况,依照特许经营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的经济惩罚或行政处罚,必要时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杜绝违法排放和造假行为。焚烧厂运行主体要向社会定期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通过驻场监管、公众监督、经济杠杆等手段进行监管,采用信息化、互联网 、开发APP等方式实现全过程监管。加强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工作,所有规划、在建和运行的焚烧项目情况必须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及时更新。强化设施运行监管,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要求,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考核评价工作。要积极开展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
第七章 环境保护措施
7.1 环境保护标准
7.1.1 废气排放标准
从打造清洁城市的需要出发,在可靠和稳定处理垃圾的同时,必须严格环保标准,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垃圾焚烧炉技术指标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要求。
注:1)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O2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
2)Hg、Cd Tl、Pb Cr等其他重金属、二噁英类为测定均值。
7.1.2 废水排放标准
废水回用的,须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的,须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回用于绿化和道路的,须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和道路清扫水质标准。
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a)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同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b)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c)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d)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渗沥液主要来自主厂房的垃圾池、卸料大厅的地面冲洗水和垃圾车洗车水,渗沥液经收集后统一输送至配套渗沥液处理站处理,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7.1.3 噪声控制标准
厂内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噪声执行的是《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3类标准。即围墙1米处噪声级限度:白天≤65dB(A),夜间≤55dB(A)。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的有关规定。最终噪声控制标准以环评批复的限值为准。
7.1.4 恶臭控制标准
所散发的恶臭污染物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厂界浓度二级标准值。最终恶臭排放标准以环评批复的限值为准。
7.2 污染物治理措施和控制方案
7.2.1 废气治理
焚烧炉烟气出口温度850~950℃,烟气在850℃以上温度停留时间不少于2s,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焚烧炉出口烟气中含氧量6~12%。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焚烧炉技术性能要求。
烟气采用“SNCR炉内脱氮+半干法脱酸+干法喷射 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对烟气进行治理,所排烟气各污染物浓度可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二噁英防治措施采用燃烧控制技术,合理控制助燃空气的风量、温度和注入位置,炉温控制在850℃~950℃之间,烟气停留时间不小于2秒,O2浓度不少于6%。项目布袋除尘器入口处的烟气温度低于200℃,在布袋除尘器入口前烟道设置活性炭喷射装置,在布袋除尘器上形成“活性炭肺”对二噁英进行吸附;活性炭吸附的二噁英被布袋除尘器捕获并作为飞灰排出。最终二噁英排放浓度满足欧盟标准。
7.2.2 废水治理
焚烧厂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各生产废水均全部回用,不外排。
焚烧厂区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和垃圾车辆、垃圾卸料平台冲洗废水经收集后送至渗滤液处理站处理。经处理后的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在回用至冷却塔补水,不外排。
7.2.3 噪声治理技术措施
(1)施工期噪声治理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尤其对噪声大的施工设备的作业时间的安排,是避免设备噪声扰民的必要措施。
高噪音设备安装位置要远离人集中区,并采取适当声屏障(如绿化带)以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运行期噪声治理
采用工艺先进、噪声小的机械设备,设备采购合同中提出设备噪声的限制要求,从噪声源头控制。
主厂房合理布置,噪声源相对集中,控制室、操作间采用隔音的建筑结构。
总图合理布局并加强厂区绿化,充分利用厂内建筑物的隔声作用,利用绿化带降低噪声,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车辆产生的噪声,可以通过加大车辆行驶管理力度,如限制鸣笛和车速来降低交通噪声。
7.2.4 恶臭控制措施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恶臭污染主要采用控制和隔离的方法,常用的措施包括:(1)采用封闭式的垃圾运输车;(2)在垃圾焚烧厂主厂房卸料平台的进出口处设置风幕门;(3)在垃圾贮坑上方抽气作为助燃空气,使贮坑区域形成负压,以防恶臭外溢;(4)定期清理在贮坑中的陈垃圾;(5)设置自动卸料门,使垃圾贮坑密闭化。(6)垃圾贮坑中设置旁通管,处理事故及紧急状态排风要求。
7.2.5 炉渣、飞灰
焚烧产生的主要固体废弃物为垃圾经焚烧后产生的残渣、除铁器除下的废金属、烟气处理系统捕捉下的飞灰等,对于上述固体废弃物可采用以下控制措施:
(1)垃圾经焚烧后,污染物被彻底消除,灰渣中不含有有机物质,设计将炉渣进行综合利用。
(2)余热锅炉及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飞灰为危险废物,不能与灰渣混合处理,由密闭车辆运送至指定地点无害化处置。
(3)除铁器除下的废金属打包后装车送到有关物资回收部门销售,综合利用。
第八章 投资匡算
根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参考国内及安徽省相关工程经验,2019—2030年安徽省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总投资234.5亿元,其中:2019—2020年总投资126.16亿元。2021—2030年总投资105.06亿元。
第九章 规划保障措施
9.1 强化规划约束
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对于列入规划的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各地政府要将项目布局与用地纳入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公开相关信息。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现状和预测的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确定设施处理规模,推进区域性垃圾焚烧飞灰配套处置工程建设。选择以垃圾焚烧发电作为主要处理方案的地区,要提出垃圾处理的其他备用方案。
9.2 明确责任分工
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地政府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的审核批复,做好相关用地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能源部门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管理,分年度制定实施计划。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垃圾焚烧发电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社会单位和公众是产生垃圾的责任主体,要树立节约观念,减少垃圾产生,依法依规参与焚烧厂规划建设运行监督。
9.3 强化政策支持
优先安排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用地计划指标,确保项目落地,并合理安排必要的配套项目建设用地。进一步科学制定补贴标准,分析项目投资与运行费用,考虑建设期和成本变化等因素以及烟气、渗滤液和灰渣的处理要求,以合理价格水平的垃圾处置费支持垃圾焚烧项目,合理确定补贴费用。简化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手续及流程,缩短电费结算周期,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实行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参照秸秆发电项目在土地使用税等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明确垃圾发电项目的减免优惠。合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垃圾处置费征收到位,并全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9.4 加强宣传引导
依托AAA级垃圾焚烧厂等标杆设施,在保证正常安全运行基础上,完善公众参观通道,开展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定期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学习,形成有效的交流、宣传和咨询平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引导全社会客观认识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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