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在各级政府坚强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支持下,经过调查人员艰苦努力, 2017年度全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已经圆满完成。
这次人口抽样调查,按照分层、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在全省11个市、119个县(市、区)抽取了1219个乡(镇、街道),3193个村(居)委会,3198个调查小区,调查登记常住人口76.76万人。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零时。经对抽样调查结果进行科学评估,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
根据抽样调查,全省人口出生率为11.06‰,比上年上升0.77个千分点,人口死亡率为5.45‰,比上年下降0.07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为5.61‰,比上年上升0.84个千分点。据此推算,我省2017年底常住人口为3702.35万人,比上年增加20.71万人。
二、人口分布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各市2017年底常住人口分布如下:
太原市 437.97万人
大同市 344.24万人
阳泉市 140.88万人
长治市 345.49万人
晋城市 233.30万人
朔州市 177.60万人
晋中市 336.56万人
运城市 533.60万人
忻州市 316.67万人
临汾市 448.15万人
吕梁市 387.89万人
三、人口年龄构成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577.33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59%;15—64岁人口为2756.7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74.46%(其中:15-59岁人口为2542.5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68.68%);65岁及以上人口为368.2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9.95%。常住人口中, 60岁及以上人口为582.4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73%。
四、人口性别构成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为1895.1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51.19%;女性为1807.24万人,占常住人口的48.81%,性别比(女=100)为104.86。
五、家庭户人口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共有家庭户1237.41万户,家庭户人口为3662.74万人,占常住人口的98.93%,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为2.96人。
六、城乡人口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2122.92万人,占常住人口的57.34%;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579.43万人,占常住人口的42.66%。
主要指标解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有生命的个人总和。
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本公报中的人口数是指本年度12月31日的常住人口。
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常住人口包括:1、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并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2、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口;3、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4、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户口待定的人口。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其包括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家庭户人口 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性别比 指男性人口数与女性人口数之比,通常用100个女性人口相应有多少男性人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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