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无法辨别真实与幻觉,只是因为群体根本没有能力去区别主观与客观。”

——靳庞《乌合之众》

“人呐,都只会相信自己认为应该相信的或者愿意相信的东西。”

——杨小律

在群体中,众目睽睽之下所发生最简单的事情,不久就会变得面目全非,并在迅速的传播之中而呈现出多种怪异的版本。这是因为,群体,是用形象来思维的。

网络信息时代下,以往的"圈子"都变成了一个个聊天群组。公司群、家人群、同学群、资源群(咳,什么是资源群),各式各样的群组井喷式的爆发。群组的出现,便捷了彼此的交流,最大限度地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什么陌陌、探探的,听都没听过)

对此,我们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国家是否有权力对群组空间进行监管?有人认为,“群组”是私密空间,是群主及其成员私密交流的场所,公权力机关、提供群组服务的平台方都无权监管。甚至有人认为,《规定》的出台,实质上是控制社会言论的工具,它侵犯了公民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同时也剥夺了公民权利“发声”的权利。诸如此类的观点,大量充斥着网络,恍惚中好像很有道理,并且经过网友“口号”式的表达后,这种观点仿佛变成了我们“群组成员”的集体心声。但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

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保护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分享活动,最大的特征在于一对一交流,并且除当事人“你知我知”之外,不会有外溢效果,不会对第三者产生影响,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而群组服务,不只是信息分享活动,更可能与行为密切相关的,他突破了一对一交流的界限。在群组中分享信息,信息会被快速传播。传播过程中一个天大的谎言,可能就会变成铁一般的事实;一个简单的小事,七传八传可能也就变得面目全非。并且很多群组服务被不法分子利用,如利用群组进行淫秽信息的传播、以红包的方式聚众赌博或纠集成员在线下实施犯罪活动。所以群组信息监管,实质上是很有必要的,我们不能将其与侵犯通讯秘密或通讯自由简单得划等号。

那么,对于《规定》的发布,我们又该如何正确理解呢?在“群主规则”的消息发布后,各地便出现了群主被拘留的消息,一时之间,舆论哗然,群组成员,奔走相告,各出奇招。有的将海外华裔拉入群聊,委予群主;有的直接解散了自己的群组,避免被追究责任;更有甚者推出了“群主责任险”、“群主转让服务”等业务,声称只要二百五十元,群主不怕抓。看到此消息,杨小律不禁感叹各网友如同黑洞一般的脑洞,事实上到底谁才是“二百五”呢?(中国少了一位药,有时缺乏常识的群众言论会让人哭笑不得。)

我们不妨来看看之前发生的案例。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家住阜新市海州区的董某以网名“阿联酋”的身份在手机微信客户端里建立了微信群,先后命名为“撸九子”、“撸管子”、“撸九VIP游戏”等,并组织40余人以制定规则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主犯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看到这些案例后,杨小律也有一些恍然,难道说“群主”已经替代“临时工”,成为新一代的“背锅侠”了吗?

其实,我们只要稍微细心一点就会发现,上面的案例,大部分都是今年8月份之前的,而《规定》是自2017年10月8号才生效。也就是说,目前《规定》都未生效,何来依照其对群主进行处罚的道理呢?这不是危言耸听,又是什么呢?(用上海话来讲就是“不要搞了好乏,侬脑子瓦特了,这个都完全不搭杠的呀”)

那么《规定》的发布与适用,到底对我们会产生什么影响呢?今天就让杨小律为大家指点迷津吧。

首先,这个群组规定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之后,重点规范的是群组信息内容服务和群组信息传播秩序,规范的是群组服务提供者和群主(建立者、管理者)的责任义务,对其处罚只能限于停止相关群组服务的程度。不会因违反了《规定》,而受到诸如刑法上对于人身或财产的处罚。而之前的案例,均是有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的,所以大家不要盲目、混淆。

再者,当《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时,不少人认为群主要管好、打理好自己的群,否则便可能因为群里其他成员不负责任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这样理解没错,但如果理解成在任何情况下群主都需为群里其他成员的违法信息传播行为负责是没有根据的。

群主的责任主要是注意义务,即用群规或即时将乱发信息的成员踢出群聊,或发现有情况后及时向平台举报等都可免责。《规定》不会不区分群主是否尽到注意或举报义务,就让群主负责。它只是强调了一个基本事实,即谁建群谁就应当承担合理注意义务,就应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说白了,群主作为群的管理员,应该维护好群里的秩序,不要让非法信息、违法行为群里泛滥,出现了问题要及时管理、报告。群组一旦出现违法情况,群主就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履行不同的注意义务,并且在履行义务不当或应当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规定》载明的责任。

最后,我们抛开《规定》,就群组本身作为一个信息传播平台,来讨论一下群主在其中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

而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侵权方面,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治安处罚上,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所以,在群里不要发布一些类似“绝密”、“马上删除”等未经证实的有碍稳定的言论。

而刑事层面上,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其实大家不难看出,以上要点不仅是群主应该注意的,也是我们平时生活中应该注意的。不造谣,不传谣,在享受一定权限的时候,就必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一名群主的自我修养(人说群主难做我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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