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诚实而不幸)(1)

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通讯员 刘红军

服装店倒闭后开网约车还债的老林,做家教替亡夫还款90万的单亲妈妈,创业失败后以收废品、送外卖为生的祁氏夫妻……经历一系列坠入人生“至暗时刻”的事件后,遭受不幸但依然努力生活的人有没有可能获得一次重生?

2022年8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第31期个人破产案件审判信息。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深圳在全国率先开启了个人破产审判工作,截至2022年7月31日,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251件,面谈辅导申请人691人,启动个人破产申请审查117件,启动破产程序50件,总计审结114件。

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个人债务纾缓的法治化途径,其设立目的是“支持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存”。深圳破产法庭以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的分离为引线,积极探索法院裁判、政府监管、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使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相辅相成,全面实现破产法的社会调整目标。

“《条例》为‘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后的法律保障,允许其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财产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这有利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阳光评价说,深圳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改革直面时代新需求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是时代赋予深圳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深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生需求。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

如何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首次提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12月,深圳中院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深圳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报告》。

2019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个人破产立法筹备工作,委托深圳中院代为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建议稿”)。

2020年1月14日,深圳中院向深圳市人大提交了草案建议稿。曹启选回忆,从起草到提交,草案建议稿前后修改了十余稿,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实际和破产审判实践经验,着眼于深入推动破产审判制度改革,进行了前瞻性设计。

草案建议稿有很多创新突破之处。例如,将因生活消费产生的债务纳入个人破产制度范围。此前,学界主要围绕如何解决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而导致破产的问题进行立法研究和设计。而《条例》规定,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所产生的债务,符合个人破产规定条件的,债务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进行清理,依法获得债务纾缓或减免。

曹启选解释说:“从破产审判实际角度,生产经营债务与消费债务很难划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消费债务的规模不断增大,通过法治路径解决好消费者破产的问题,既有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历经近百次修改,广泛征求了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金融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于2020年8月26日正式出台。

帮助债务人经济再生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曹启选表示,“诚实而不幸”是法院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

那么,怎样才算“诚实而不幸”的人?受理破产申请的标准是什么?曹启选介绍,第一,必须是合法的债务,并且是《条例》规定可以清理的债务;第二,债务人要如实申报破产信息;第三,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第四,有尽力偿债的意愿,不是恶意逃废债。

2021年11月8日,深圳破产法庭裁定宣告债务人呼某破产,这是首件个人破产清算案。单亲妈妈呼某先前在深圳经营一家教育机构,光装修费用就花了200万元。5年前,因所在商场倒闭,其门店也不得不关闭,并背上了480余万元的债务。这些年,呼某一直在努力还债,甚至卖掉了唯一的住房。2019年,呼某再开公司,但走上正轨不久,新冠肺炎疫情袭来,培训班停摆,学生流失,呼某没了收入来源。截至破产申请日,呼某共负债135万元。

《条例》让呼某看到了希望。2021年6月,她递交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5个月后,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在财产豁免清单上仅有床、桌子、手机等17件日常生活用品,加起来的财产残值总和不到4000元。按照《条例》规定,呼某进入3年免责考察期,其间,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考察期届满,呼某可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此前,在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中,债务人梁某是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偿债协议。而呼某破产清算案则意味着债务人的剩余债务可以依法免除。故宣告呼某破产的裁定作出后,社会极为关注,相关评论文章最高阅读量近2亿。

曹启选表示,实践中,一些债务人具有劳动能力,也有一定收入,完全可以通过重整或者和解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但坚持选择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寄希望于清算免责。如果允许其进入破产清算并免除其债务,显然是违背立法初衷的。

首批进入立案程序的8人中,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7名债务人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我在面谈中发现,他们最迫切的是想获得喘息的机会,而不是直接全部免除债务。我也曾问他们愿不愿意重整或者和解,大多数回答都是没有问题,愿意努力还债,只是目前的债务利息滚动增长,导致还款无望。”曹启选说。

完善反破产欺诈机制

破产等于从此“躺平”、不用还钱了?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逃废债的“避风港”?《条例》实施之初,社会各界不乏争议与担忧。呼某破产清算案更是引发部分网友留言:“可以随便借钱,再破产就行了。”“破产不错嘛?先借它100亿!”

对此,深圳破产法庭综合办主任景晓晶说,草案建议稿在深圳市人大接受审议时,委员们关注较多的也是如何避免恶意逃废债。因此,面对公众疑虑,起草重点是合理兼顾各方权益、防范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例如,明确要求债务人申请破产先申报财产,且要如实陈述;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等也有义务配合破产程序中的调查。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规定申请人破产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曾有位公司老板,负债100多万元,生意陷入困境遂申请破产。其妻子是全职太太,孩子每年课外辅导费用也要几万元。面谈时,景晓晶就把破产后果一项项具体说明:房子、车子要卖掉还债,剩下的钱只能留下基本的生活费用;孩子的辅导班不能再报了;妻子是成年人,有劳动能力,她的生活费要她自己挣。这样一算,当事人马上就撤回申请了。

“社会上有一种误解,以为个人破产就只是一个人的事,可以把家庭债务由个人承揽再申请破产。其实,个人破产影响的是一个家庭,包括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景晓晶介绍,在《条例》实施当月,深圳破产法庭即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其中,不乏申请人只就其主观希望免除的债务进行部分申报、不申请亲朋好友的借款,只申报市内的财产、隐瞒市外财产,甚至为逃避债务而不当处分财产,如离婚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一方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后申请破产。

《条例》为此建立了完善的反破产欺诈机制,全面推高滥用个人破产程序和恶意逃废债的违法成本。曹启选介绍,首先,完善程序中对破产欺诈行为的移送处置,如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撤销免责、追究法律责任等。其次,加强对破产程序参与人和破产事务办理的监督。再次,破产程序依法公开透明,赋予债权人监督权。最后,不断完善破产法律责任体系,探索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

创新分离破产事务管理

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必须向法院全面如实申报个人债务形成原因、家庭实际收入水平及现有财产状况等事项,并接受法院调查询问及债权人检验核实,以客观证据证明自己的“诚实”和“不幸”。

曹启选介绍,深圳个人破产制度运作顺畅以后,预计每年个人破产案件约为五六千件。这意味着,届时破产法庭工作量也将呈几何级别增长。一方面,是大量迫切需要通过个人破产得到救济的债务人;另一方面,是个人破产程序的复杂且漫长。此时,个人破产审判应如何高效开展?

在草案建议稿提交的前一天,曹启选再次对草案内容进行了思考。结合深圳破产法庭关于破产审判权和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的前期调研,他认为有必要排除争议,设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曹启选找来两名法官一起研究到次日凌晨两点,在草案建议稿中增加“设立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条款,并规定了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没想到,这一条款经过讨论修改,最终得到了深圳市人大的全力支持并正式写入《条例》,被破产领域的学者誉为“深圳条例的最重要贡献”。

在《条例》施行当天,全国首个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该机构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等工作。

(个人破产制度诚实而不幸)(2)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进行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 供图 深圳中院

目前,深圳破产法庭已联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等部门在全国率先建立破产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覆盖企业与个人破产有关的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破产状态公示、信用修复等方面的机制,充分实现破产信息与信用系统的对接,更好地服务保障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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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1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01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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