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铁法院
一幢老洋房、一个大家族
涉及二十一名权利人
和一个家族近百年的历史
历史久远的房屋征收
牵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
和错综复杂的家庭内部关系
法院该如何明确签约权利人
又将如何化解彼此间的矛盾呢?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成功化解原告王某平等四人诉被告某区房管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一案,也一并解决了二十一名权利人的复杂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
历史久远,错综复杂:
老洋房归属为谁?
1949年,王某某(四原告的父亲)购入上海某处房产。王某某与第一任妻子共生育6个子女。后王某某与第二任妻子冯某某于1945年结婚,共生育4个子女即本案四原告。
经数十年变迁,如今王某某的后代子孙分布在境外与国内多个省份,除原告外,还有十七名继承人需要追加为第三人。1990年,冯某某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使用权人为冯某某。2021年,因涉案房屋被征收,四原告与十七名第三人共同与被告某区房管局签订被诉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货币安置。后因利益纠葛,四原告诉至上铁法院。
四原告诉称:
涉案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冯某某一人,因冯某某仅生育四原告,所以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仅为四原告,十七名第三人参与签约系签约主体错误,请求判决确认被诉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并由区房管局对四原告重新安置补偿。
被告和第三人则认为:
涉案房屋应为王某某与冯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199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冯某某,系因当时王某某已去世,并不代表涉案房屋权利人仅为冯某某。被诉征收补偿协议签约主体适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多方取证,倾力调解:
实质性化解争议
经过庭前会议,合议庭精准把握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权利归属。
面对房屋原买受人和多名知情人均已去世,相关法律法规和职权部门几经变更的现实困难,合议庭以1949年的土地所有权状和199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原点,前往该区档案馆、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区房地产测绘中心多方查证,调阅该地址解放前的户籍档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测绘报告的件袋材料,找到了四原告在2009年申请房屋测绘时提交的某区房管局权籍科证明,为最终确认被征收房屋权属增加了有力的依据。而在档案馆查找到的带有明确年龄的户籍档案,更是成为后续调解工作中的关键证据。
随后的调解工作中,主审法官向各方当事人出示了法院调取的几份关键证据,同时点出该户家庭成员众多、协议如果无效所有权利人重新签约可能性较小,并有可能由此引发巨大的利益损失,引导各方当事人回归理性判断,消除对立,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化。
经过法官的充分释明,原告和第三人考虑到潜在的诉讼风险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决定就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重新召开家庭会议,不再追求协议无效的结果。
审理中因陆续追加人员、域外委托公证认证、调查取证等已占用相当一部分审理期限,为及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合议庭抓紧时间安排了开庭。同时,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再次利用各方当事人面对面的机会,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调解。经过多番协调,四原告和十七名第三人最终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了本案起诉。
结案后,合议庭并未就此止步,而是与被告沟通,督促加快该户补偿款的发放审核,将征收补偿款及时发放到当事人手中。之后,原告通过12368发来感谢信,称赞法院“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使被征收人利益得到了及时到位的保护,向人民好法官致敬!”
法官心语
对于历史久远、原权利人已经去世的房屋,征收时往往牵涉历史遗留问题和错综复杂的家庭内部关系,如何明确签约权利人是征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本案所涉人、事、物起源于民国,后代子孙散落在境外与国内多个省份,审理中主审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多方调查取证,从尘封的历史中理出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来源、人员结构两条主线,通过庭前会议固定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关注核心利益,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得失,最终促成四原告与十七位第三人一并就补偿利益的分配达成一致,进而撤回行政诉讼,一揽子化解关联纠纷。
该案的成功调解解开了二十余名权利人多年的心结,同时,法院结案后继续跟进后续协议履行情况直至款项发放完毕,充分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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